武汉市交通运输协会(以下简称市交协)是由武汉地区从事铁路、水运、公路、航空、城市公交、邮政、现代交通物流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组织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名称
武汉市交通运输协会章程
(2010年5月13日市交协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章程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武汉市交通运输协会(以下简称市交协)。
英文译名:Wuhan communication & trasportation association
缩 写:WHCT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市交协是由武汉地区从事铁路、水运、公路、航空、城市公交、邮政、现代交通物流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市交协遵循党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探讨武汉地区交通运输的体制改革、长远规划、基础建设、综合运输、现代化管理及发展武汉地区铁路、水运、公路、航空、城市公交、邮政、现代交通物流的方针、政策、措施等重大问题,维护交通运输业和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提高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在建立
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实现交通现代化的过程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市交协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市交委,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市交协接受市交委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4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市交协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与交流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研究武汉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发展的重大课题,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订铁路、水运、公路、航空、城市公交、邮政行业发展规划、法规服务、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重大问题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二)协助政府部门对武汉地区交通运输、交通工程建设与邮政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发生矛盾和利益冲突时进行协调。
(三)定期组织或协同有关部门对促进武汉地区铁路、水运、公路、航空、城市公交、邮政综合运输网络一体化建设的发展及武汉城市圈中交通运输的延伸综合发展模式等重要课题。深入调查研究,为综合发展、合理整合利用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优势提出方案,进行论证。
(四)研究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运输市场体系、建立现代企业集团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联合运输和运输行业之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推进联合运输和合理运输的发展,探讨提高运输能力和改善客货运输服务质量的措施。
(五)推进
横向经济联合,协调各有关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协作,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及技术引进的沟通工作,为企业的自主创新、技术进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出谋献策。
(六)开展咨询服务,收集、整理和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交流和行业培训。
(七)开展与国内外民间经济技术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承担政府部门以授权、转移、委托方式交与的行业统计、信息发布、行业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制订、产品(服务)标准、技术规范制定、技能资质考核、产品展览推销、合作交流、招商推介、价格协调、公信证明、行业评估论证等事务。承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相关工作。
(九)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和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对行业内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的企业,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十)建立健全与政府部门的协商沟通机制,代表会员提出有关涉及会员集体利益的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十二)做好市交协会刊的编辑、发行工作,沟通与全国大中城市交协之间的联系,交流交通、现代物流方面的信息。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的生产(或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相关经济组织。
(四)凡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学识水平,热心参加市交协活动的人员,以及有关科研设计院所、高等院校的科研、设计、教学人员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人员,承认市交协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协会的,经市交协秘书处认可,即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七)市交协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二)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三)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四)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四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中竞选产生,或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负责市交协全面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年5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