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永续作业。根据森林的生长规律和再生作用,组织合理经营,并根据生长量和蓄积量的关系,确定合理采伐量,以做到合理轮伐,逐步达到“青山常在”,“越采越多,越采越好”的目的。到了这种地步,就叫永续利用。
实现森林永续利用的条件
内部条件:林地条件(林地数量、林地质量);林木条件(年龄结构、蓄积结构、径级结构、林种结构、树种结构、生长量情况等)
外部条件:经济条件、政策法规、社会、外部条件:经济条件、政策法规、社会文化、经营管理水平、公众参与等
森林永续利用理论的发展过程
起源
森林永续利用理论始于17世纪中叶,1669年,法国率先颁布了《森林与水法令》,明确规定森林经营原则是,既要满足木材生产,又不得影响自然更新。木材的极限和永恒生产首次被列入国家法规。德国是“森林永续利用理论”的鼻祖,它是当时各国传统林业的理论基础。
发展
17世纪中期,德国因制盐、矿冶、玻璃、造船业等工业的发展,对木材的需求量猛增,开始大规模采伐森林。德国虽有严厉的森林条例,但是工业发展对森林的破坏远远超过了数千年农业文明对森林的破坏程度,不论是君主林还是私有林、公有林都出现了过伐。任何森林法规都不能遏止这场破坏,这一时期就是森林利用史上所谓的“采运阶段”。这种对经济利益的追求,给森林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灾难性破坏,从而导致了18世纪初的震动全国的“木材危机”。“木材危机”使人们认识到森林资源也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只有在大力培育的基础上适度开发利用,才能使森林资源持续地为人类发展服务。由于危机的出现,促使林业工作者对过去的森林经营理念和林业发展的自然规律进行了反思和探索。1713年,德国森林永续利用理论的创始人汉里希.冯.卡洛维茨(Carlowitz)首先提出了森林永续利用原则,提出了人工造林思想。他指出:“﹍﹍努力组织营造和保持能被持续地、不断地、永续地利用的森林,是一项必不可少的事业,没有它,国家不能维持国计民生,因为忽视了这项工作就会带来危害,使人类陷入贫困和匮乏。”他还提出了“顺应自然”的思想,指出了造林树种的立地要求。此后,整个德国掀起了一场恢复森林的运动。卡洛维茨也因此被德国人奉为“森林永续利用理论”的创始人。这一理论的出现也为近代林业的兴起与发展拉开了序幕。永续利用最初的定义是:生产作业和木材生产收获的不断继续,其最基本的含义是:连续、均衡的木材产出。它反对把森林当成采掘性资源。所谓森林永续利用原则,就是森林经营管理应该这样调节森林采伐,通过这种方式而使生产作业和木材收获的不断继续,以致世世代代从森林中得到的好处,至少有我们这一代这样多。这种森林经营理念已经突破了盲目开发森林资源的误区,永续的目的是追求最高木材产量的持续性和稳定性。1795年,德国林学家G.L. 哈尔蒂希(G.L.Hartig)提出:“每个明智的林业领导人必须不失时机地对森林进行估价,尽可能合理地能够森林,使后人至少也能得到象当代人所得到的同样多的利益。从国家森林所采伐的木材,不能多于也不能少于良好经营条件下永续经营所能提供的数量。”他的理论中所包含的森林永续经营思想,一直被后人高度评价。1819年,德国森林经济学家J.C.洪德斯哈根(J Christian Hurdeshagen)著有《林业科学方法和概念》;1826年, J.C.洪德斯哈根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在其《森林调查》中,创立了“法正林(Normal Frost)”学说:基本要求在一个作业级内,每一林分都符合标准林分要求,要有最高的木材生长量,同时不同年龄的林分,应各占相等的面积和一定的排列顺序,要求永远不断地从森林取得等量的木材。洪德斯哈根主张应以此作为衡量森林经营水平的标准尺度。这标志着森林永续经营理论的形成。所谓法正林(Normal forest)就是理想的森林,或标准的森林。
法正林
法正林亦译“标准林”、“模式林”、“正规林”,指实现永续利用的一种古典理想森林。这种森林是在各个部分都达到和保持着完美的程度,能完全和连续地满足经营目的。1841年,海耶尔(Hayer)对这个学说作了进一步的补充。19世纪末20世纪初,瓦格涅尔再次作了补充,提出了法正林的条件和实现永续生产的模式标准。根据这一模式制定的施业案,成为林业先进国家经营林业的重要参考。法正林学说的基本要求是:在一个作业级内的森林,必须具备幼龄林、中龄林、成熟林三种,并且三种林的面积应该相等,地域配置要合理,符合林学技术要求,具备最高的生长量,使作业级内保持一定的蓄积量,实现森林的永续经营利用。法正林概念由德国林学家提出并广泛应用于生产实践,在德国
森林经营学科技和生产领域中主导了100 多年。法正林是森林实现永续利用的一种理想状态。但现实林往往是各式各样的,很少象法正林模式那样分布,它在导向法正状态过程中要等待几十年,特别是树种、龄级比较复杂的天然林,在导向状态时为了形成龄级阶梯状态,不是采伐旺盛的中龄林就是近熟林,使生长缓慢的成、过熟林不得不留下来的不正常情况。尽管如此,法正林学说对森林永续利用是有价值的,年采伐量等于年生长量就能实现永续利用这个原理,对世界各国都有现实意义。法正林学说经过补充和发展,成为森林永续和均衡利用的经典理论。森林永续利用理论成为欧美国家100多年来实施经营同龄林和追求森林资源永续利用的理想森林结构模式,对各国林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可见,这一时期理论的主要特点是强调为了满足工业日益增长的木材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单纯经济效益利用。保持森林的永不灭绝,是人类的希望,可以满足人类经济与生存两方面的需求,“法正林”的贡献正在如此。1954年美国K.P.Davis提出“完全调整林”经营思想,扩展森林经营为林龄结构不变下定期收获质量、数量大体一致的木材,实现在现实林中近似地进行法正林方法的经营。
“广义法正法”理论
1961年日本铃木太七论证并提出了“广义法正法”理论,针对一大片森林提出按减反率采伐。永续利用是人类科学、合理经营森林资源理念的起点。以木材永续利用的法正林思想的诞生,表明人类具有复森林的能力,人工林的营造和经营使人类不再纯粹依靠原始森林获得木材,缓解了当时的木材供需盾。但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的木材永续利用,导致大批同龄针叶纯林的出现,造成地力严重衰退破坏了森林的生态结构,这是目前造成生态危机的根源。从理论核心来看,法正林理论是森林永续利用理论的核心。
综述
100多年来,虽然人们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各种各样的改造,但法正林理论的三个基本假设前提条件却是这一理论本身所固有的,即:一是森林的孤立性与封闭性,二是林木生长的确定性,三是人的完全理性化。
森林永续利用理论的最大贡献
森林永续利用理论的最大贡献就是认识到森林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只有在培育的基础上进行适度开发利用,才能使森林持久地为人类的发展服务。实现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始终是林业发展的最终目标。但是,永续利用强调单一商品或价值的生产,以单一的木材生产和木材产品的最大产出为中心,把
森林生态系统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放在从属的位置,其目的是通过对森林资源的经营管理,源源不断地、均衡地向社会提供木材和其他林副产品。这一理论主要考虑到的是森林蓄积的永续利用,以木材经营为中心,忽视了森林的其它功能、森林的稳定性和真正的可持续经营。
实现森林永续利用的条件与措施
主要条件
全国或一个大林区森林永续利用的实现,首先要在林业政策、法规上确认森林永续利用原则,坚持以法治林和科学的森林经理;其次,要有合理的林种规划,对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
特种用途林、薪炭林等不同林种的面积要有适当的比例;再是要有合理的林道网布局。
在一个经营单位内实现永续利用,最关键的条件是要有理想的森林秩序,包括空间秩序和时间秩序。具体内容可分同龄林和异龄林两种类型:①同龄林类型的理想秩序。古典的理想森林结构模型是法正林。这方面的理论于1826年由德国林学家洪德斯哈根在总结前人经营森林经验的基础上正式提出,1841年由C.海尔发展成完整的学说。法正林结构有4个条件:在龄级分配上,经营单位内从幼龄林到成熟林各林分的面积应相等;在林分排列上,经营单位内各林分在地域(空间)上的配置应有利于采伐、天然下种及防风等要求(见图[各龄级林分面积及其蓄积量]);各个不同龄级林分的生长量应与年龄高低成正比,即法正生长量;在达到上述3个条件的情况下,各林分的蓄积量必然与林龄成正比,而最老龄级的蓄积量必然等于各龄级林分生长量的总和即法正蓄积量。但法正林虽是多年来森林经理工作者所追求的标准模式,实际却由于生态环境的变化和人类的技术活动,林木生长不可能长期停止在一个稳定状态而难以实现。因此,根据永续利用原则的要求,只能对现实森林不断进行调整。美国的一些森林经理学者就多以调整林代替法正林。法正林是最终模式;而调整林则是不断改进的,没有最终模式。②异龄林类型的理想秩序。异龄林林分具有不同龄级的林木结构。为实现其永续利用,要求林分中的小、中、大各径级林木蓄积比例合理。据法国林学家 A.吉尔诺和瑞士林学家 H.毕奥利的实验,小、中、 大径级林木的蓄积比例以 2:3:5最适宜。多年龄、多径级相对稳定的树木群体构成
森林群落,能完整地保持森林的生态平衡,通过定期,维持永续利用。
措施
符合永续利用原则的空间秩序和时间秩序,只能通过森林经理工作,把、育林、采伐、更新各个生产环节联系起来,在长期规划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措施逐步实现。其中最重要的措施是确定合理的森林采伐量,通常称为森林收获量调整。具体措施因同龄林、异龄林而有不同。
对同龄林的措施 主要包括:①确定主要树种。经营同龄林一般为纯林。在现实天然林分中,占优势的树种未必是应发展的主要树种,为此要根据立地质量和经济条件确定主要树种,再通过采伐、更新、抚育间伐等措施,逐步使所确定的主要树种占优势。人工林则不存在这个问题。②确定合理的作业法。一般采用伐区式作业法,主要有皆伐作业法、渐伐作业法和留母树作业法3 类。③确定轮伐期。是调整现实林时间秩序的一种措施,其主要依据是林木的成熟龄和现实林的龄级结构。④确定森林采伐利用量。目的是使现实林的时间和空间秩序达到永续利用的要求。⑤确定伐区排列顺序。在考虑有利于天然下种、防风和运输的条件下,通过伐区的安排,把各个龄级所占面积比例调整到均匀地步,构成空间顺序合理的龄级序列。
对异龄林的措施 采用择伐作业法。根据所确定的回归年的长短,可分为集约择伐和粗放择伐。森林采伐量利用检查法调整,以林分在一定期间内的生长量为标准来控制采伐量。异龄林分的生长量用同一标准、同一方法测定,以此为定期的择伐量。通过定期择伐,调节林分株数,控制径阶分布比例,逐步达到异龄林的理想林分结构。异龄林有利于维持森林生态平衡,在林分结构上不应限于纯林,更能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但具体措施则要复杂得多。
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目标
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目标,强调满足人类基本需要和较高层次的社会文化要求,持续不断地提供林产品以满足社会需要,这是持续林业的一个主要目标。作为社会经济大系统的林业产业,担负着为社会发展提供生活资料(燃料、食品等)与生产资料(原材料)的双重任务。随着全球范围内不可再生资源的不断消耗,森林作为主要的可再生资源,其满足人类社会物质需求的作用是绝对不会消失的。人类对森林的社会、文化需求的不断扩大,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总趋势。满足人对森林的多种需要和愿望,是林业的根本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