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史记·淮阴侯列传》:“上曰:‘人告公反。’遂械系信。”《
宋史·奸臣传一·蔡确》:“自翰林学士许将以下皆逮捕械系,令狱卒与同寝处。”《
续资治通鉴·宋神宗元丰四年》:“禼初领河东漕,时潞州已再籍夫,械系坊郭民王概等,责夫钱六万三千馀缗。”清
袁枚《
新齐谐·赵文华在阴司说情》:“京与婢忽仆地,呓语经宿始苏,云:‘摄至冥府,与婢械系大门外。’”
宋
曾巩《太子宾客致仕陈公神道碑铭》:“庐陵人喜鬭讼,械系常充县庭。”宋
叶适《太府少卿李公墓志铭》:“会稽督零税急,械系满府县,值公摄帅,尽释之,士民歌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