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因,全名为亨利·詹姆斯·萨姆那·梅因,生于1822年,死于1888年,是19世纪
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
历史法学派在英国的代表人物,晚期历史法学派的集大成者。因其著作《
古代法》而被西方学者公认为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在西方法学界影响颇大。梅因的古代法出版后,很快便成为欧美法学界普遍研究的经典之作。
梅因于1822年8月16日出生在
英格兰累顿附近。早年在基督教慈惠学院就学,以后去
剑桥大学彭布鲁克学院学习法律。1847年至1854年间他在该校任
钦定民法教授,期间在1850年取得
律师资格。两年后他到伦敦四大律师学院任
罗马法和
法理学的第一高级讲师,他的讲演曾受到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其讲义于1861年以
《古代法》之名出版,为他赢得了很大的声誉。这期间他还担任过一段时间的王室法官。1862年至1869年间他去印度担任总督府参事室参事,曾经参加指定英国的地方立法,协助编纂印度法典。这使他对印度的
古代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回到英国后他担任牛津大学法理学主讲人,
牛津大学三一学院院长和惠韦尔讲座国家法教授,他担任这一职位直到1888年去世。
梅因的一生除参与教学和从事法律实务之外,绝大部分时间都集中精力从事法律史的研究。他对雅利安民族不同支系,特别是
罗马人、
英国人、
爱尔兰人、
斯拉夫人和
印度人的古代社会的风俗、习惯、法的
起源以及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和比较,从而得出有关法的起源、
演变和发展的较为科学的结论,对后世法学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所以,人们尊称他为近代
法律史学科和比较法学科的开路先锋。
梅因的一生著述颇丰,其主要著作有《
古代法》、《东西方村落共同体》(1871年)、《古代法律史》(1883年)以及《平民政府》(1885年)等,其中尤以《古代法》影响最为深远。梅因也因其著作《古代法》而被西方学者公认为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在西方法学界影响颇大。梅因的古代法出版后,很快便成为欧美法学界普遍研究的经典之作。
1.因此,如果我们依照最优秀著者的用法,把“身份”这个名词用来仅仅表示这一些人格状态,并避免把这个名词适用于作为合意的直接或间接结果的那种状态,我们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
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古代法》(第97页)
2.可以断言,在人类初生年代,不可能想像会有任何种类的
立法机关,甚至一个明确的立法者。法律还没有达到习惯的程度,它只是一种惯行。用一句法国成语,它还只是一种“气氛”。对于是或非唯一有权威性的说明是根据事实做出的司法判决,并不是由于违反了预先假定的一条法律,而是在审判时中一个较高的权力第一次灌输入法官脑中的——《古代法》(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