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敏进,男,原北京市
海淀区国家税务局财务科副科长。因接受黄光裕的请托为其提供帮助遭揭发
落马。
个人简介
梁敏进,男,原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财务科副
科长。
受贿细节
2005年至2008年,梁丛林、凌伟在分别任北京市国家
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科科长、工作人员期间,在参与对某电器有限公司、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税务检查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原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梁敏进等人的安排,私下与上述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见面,并接受请托,为两家公司谋取利益,后三人分别收受上述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予的贿赂共计650万元。
期间,梁丛林还以打牌输钱为由索要1万元,梁敏进还非法收受一辆价值10万余元的轿车。此外,梁丛林、凌伟还分别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四家公司的
贿赂共计71万元。
受贿被揭发
因接受黄光裕的请托为其提供帮助,北京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科原科长梁丛林和原科员凌伟遭揭发落马。两人又因曾共同收取另一家
企业贿赂,在到案后牵出海淀区国税局财务科原副科长梁敏进。
审判
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科科长、执行科科长梁丛林,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科主任科员凌伟,原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财务科副科长梁敏进,涉嫌单独或结伙收受他人贿赂被提起公诉。
5月28日,北京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科科长梁丛林、科员凌伟,海淀区国税局财务科副科长梁敏进受贿案一审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
法院认定,梁丛林共收受贿赂291万元,凌伟收受贿赂281万元,梁敏进收受财物合计210万余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梁丛林有期徒刑14年,凌伟有期徒刑13年,梁敏进有期徒刑12年。法院同时判决3人在案扣押的现金、汽车等款物予以没收。
其中,梁丛林、凌伟曾在国美税案中应黄光裕请托提供帮助,为此分别收取国美电器公司50万元贿赂。两人在黄光裕被抓后遭揭发落马,并在到案后揭出了伙同海淀国税局梁敏进收取一家企业600万元巨额贿赂的事实。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梁丛林、凌伟、梁敏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共同收受请托人财物,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
受贿罪,依法均应予惩处。梁丛林所犯部分受贿罪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对该部分受贿犯罪从重处罚。据此,作出如下判决。分别判处梁丛林14年有期徒刑,判处凌伟13年有期徒刑,判处梁敏进12年有期徒刑,在案扣押三人的现金、汽车等款物予以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2010年8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梁敏进等人的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受贿罪
人物介绍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适用法律条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
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
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现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
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殉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
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
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
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
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