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科原科长梁丛林。梁丛林、凌伟和梁敏进分别收受贿赂291万元、281万元和210万余元,判处3人有期徒刑14年至12年不等。2010年8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梁丛林等人的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原北京市国家
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科科长、执行科科长梁丛林,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科主任科员
凌伟,原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财务科副科长
梁敏进,涉嫌单独或结伙收受他人贿赂被提起公诉。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分别判处梁丛林14年有期徒刑,判处凌伟13年有期徒刑,判处梁敏进12年有期徒刑,在案扣押三人的现金、汽车等款物予以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2005年至2008年,梁丛林、凌伟在分别任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科科长、工作人员期间,在参与对某电器有限公司、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税务检查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原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梁敏进等人的安排,私下与上述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见面,并接受请托,为两家公司谋取利益,后三人分别收受上述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予的贿赂共计650万元。期间,梁丛林还以打牌输钱为由索要1万元,梁敏进还非法收受一辆价值10万余元的轿车。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梁丛林、凌伟、梁敏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共同收受请托人财物,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均应予惩处。梁丛林所犯部分受贿罪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对该部分受贿犯罪从重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