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比又称案户比民,是汉代的
户口登记与核查,这是
户籍管理的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工作。《
东观汉记》称:“方今八月案比之时,谓
案验户口次比之也。”《后汉书·江革传》
李贤注“案比”道:“
案验以比之,犹今
貌阅也。”
解释
案户比民:清理
户籍和
人口。《后汉书·礼仪志中》:“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王杖,哺之以糜粥。
由来
中国历代政府为掌握
户口数量而设置的一种簿籍登记制度。至迟在战国时期已建立了这种制度。
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命令男子不论是否成丁,一律登记年龄,补充了旧有的
户籍制度。汉代
户籍又称名数。汉代政府非常重视
户口数,它是政府制士处民,征收贡赋,制造器物,规定禄食,兴发
力役,组织军旅的基本根据。汉沿袭前代旧制,每年县、道官吏负责进行登记验查
户口,当时称为案户比民或案比。
战国以来,秦即实行
户口调查登记。汉沿袭前代旧制,每年县、道官吏负责进行登记验查
户口,当时称为“案户比民”或“案比”。案比的时间规定在八月。汉初采用秦历,以十月为岁首,八月案比,九月造册,适值岁末结束。
这时也是一岁田功告竣的时候。案比时民户每人均须亲身到场。据《后汉书·江革传》记载,每岁案比,江革自己挽车送母亲到县廷接受主吏验视,可见汉代案比的严格。在案比的基础上,县、道编造
户籍。
户籍的内容,包括每户男女
人口、
姓名、年龄、籍贯、身分、相貌、财富情况等。汉县、道有户曹,主管
户口簿籍。编造
户籍应属户曹职掌。
岁终时,县、道
上计于所属郡国,郡国上计于中央。丞相或三公之下也设
户曹主管全国
户籍。
上计项目有本县、郡
户籍民数、垦田数量、钱谷入出、“盗贼”多少等,户籍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
历史发展
早期发展
长期以来,人们多认为汉代统一是八月案比,而且,有关案比时间的记载也的确基本上都在八月,如除上引
《东观汉记》外,又有《周礼·地官司徒·小司徒》“及三年大比”,郑玄注:“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也” 。郑众云:“五家为比,故以比为名,今时八月案比是也”。贾公彦疏:“汉时八月案比而造籍”。《吕氏春秋·仲秋纪》高诱注亦云:“今之八月比户,赐
高车鸠杖粉粢时也”。
《续汉书·礼仪志》的记载与之类似:“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王杖。八十、九十礼有加赐” 。《金石萃编》卷一八收有
中平三年褒扬荡阳令张迁碑,碑文曰:“八月算民,不烦于乡”。《后汉书·皇后纪序》亦言:“汉法常因八月算人” 。“案比造籍”之后,各县要将案比后的
户口等项数字上报郡国,郡国在九月派
上计吏上报汉政府,上计之计,指计簿,如《续汉书·礼仪志》云:“计者,计簿也”。其中,
户口状况是核心内容,《后汉书·光武纪》:“遣使奉计”
李贤注:“计,谓庶人名籍”。
更正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认真浏览一下上述史料记载,可以发现:所谓“八月案比”,都是东汉一代的史料,所以,如果说东汉时代是八月案比,九月
上计,则毫无问题,但若放之于
西汉,则不免让人质疑。
西汉时期有关这方面的史料,常被人引用的是《汉书·高帝纪》五年的记载:“八月,初为
算赋”。但这里看不出案比的意思,所以如淳反以《汉仪志》“民年十五以上到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作注。查检
西汉时代史料,引入注意的是西汉的
上计不是仲秋八月,而是都在春间举行。下引几条史料予以证明:
班固《东都赋》:“春至三朝,会同汉京,是日也,天子受四海之图籍”。
《汉书·武帝纪》:“(元封五年,春三月)还至泰山……因朝诸侯王列侯,受郡国计” 。(师古注:“计,若今之诸州
计帐也)” 。 “(太初元年春)还受计于甘泉”。 “(天汉三年三月)行幸泰山修封,祀明堂,因受计” 。“(太始四年春三月)行幸泰山……因受计”。《淮南子·时则》“三月官乡”,高诱注曰:“三月料民
户口,
故官乡也。”官有官府、官舍之意。《
礼记·玉藻》“在官不俟屦”注:“官谓朝廷治事处也”。这样,“官乡”就可解释为将官府移往乡中办公。原因是三月料民户口。我们可以认为,
西汉是在春间行案比之事。
汉代案比的时间
西汉为春间,东汉为仲秋,案比方法概有二种:一种是集县内民众至县衙所在地,统一
案验、登记,验视地点在
户曹。如
韦昭在
《释名》中所言:“户曹,民所群聚也”。“《后汉书·江革传》载:“
建武末年,(江革)与母归乡里。每至岁时,县当案比,革以母老,不欲摇动,自在辕中挽车,不用牛马,由是乡里称之曰‘江巨孝’” 。
另一种方式
另一种方式是县衙有关官吏直接到各乡进行案比。如前述“三月官乡”当为此义;又前引张迁碑言其“八月算民,不烦于乡”,深受民众称颂,应当也是因不将民集于县廷,而是下乡
案验,所以下面接着写道:“随就虚落,存恤高年。”这一种方式应当是比较普遍的形式,下乡
案验,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核实人户,另一方面可以同时进行家赀估定,何乐而不为?
朝代簿籍
1、
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命令男子不 论是否成丁,一律登记年龄,补充了旧有的
户籍制度。汉代户籍又称名数。汉代政府非常重视户口数,它是政府制士处民,征收贡赋,制造器物,规定禄食 ,兴发力役,组织军旅的基本根据。汉沿袭前代旧制,每年县、道官吏负责进行登记验查户口,当时称为案户比民或案比 ,在案比的基础上,县、道编造户籍。
户籍的内容包括每户男女人口、
姓名、年龄、籍贯、身份、相貌、财富情况等。
2、三国战乱,民多脱籍。
西晋统一全国后,国家
户籍制度开始趋于稳定。时
户籍皆用经过药物处理的黄色的木牍,故称
黄籍。东晋南朝承
西晋之制,仍用
黄籍,但却有为侨居江南的北方流民所设立的临时
户口,时称
白籍。凡入
白籍者 ,无徭役赋税。
3、
唐代户籍主要包括
户口、土地、赋役三项内容。规定三年一造,其依据是每年登记一次的
计帐和手实编写。
4、
宋代版籍有
户口版籍和二税版籍。
户口版籍有时简称版籍或
户籍,又称人户产业簿、丁产等第簿,或五等簿、
五等丁产簿等。二税版籍又称税租簿、夏秋税簿、夏秋税管额帐等。
5、蒙古建国(1206)之初,即按
千户制编籍全国游牧民 ,共编九十五千户,并在成吉思汗子弟中实行领民分配这些都登记在青册上。
6、清沿明制,以
丁口定赋役,需确查人丁数目,据以征
丁赋,故有编审
户口制度。大致为五年编审一次。编审办法 ,将户分军、民、匠、灶四籍,各定上中下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