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销不良贷款是指2002年实行的出现违约的贷款,分为次级、可疑和
损失类贷款,该制度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将银行
信贷资产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一般而言,
借款人若拖延还本付息达三个月之久,贷款即会被视为不良贷款。银行在确定不良贷款已无法收回时,应从利润中予以注销。
逾期贷款无法收回但尚未确定时,则应在账面上提列坏账损失准备。
首先
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现状不容乐观。本文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特点和形成原因进行了比较全面的阐述,通过对上市前的工商银行不良资产的特点和信贷制度的深入分析,阐明了建立完善的信贷制度是控制不良贷款增长的主要手段和措施。最后采用和国外商业银行信贷制度借鉴和对比的方法,对国有商业银行的
信贷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
贷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而形成的贷款。
我国曾经将不良贷款定义为
呆账贷款、
呆滞贷款和
逾期贷款(即一逾两呆)的总和。我国自2002年全面实行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该制度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将银行
信贷资产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不良贷款主要指次级、可疑和
损失类贷款。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降低不良贷款上的确下了不少功夫,如尝试制定严格的信贷管理制度,
信贷业务的完全程序化改革,规定降低不良贷款的指标等。但是国有商业银行的
不良资产仍严重偏高,尤其四大国有银行为最。 2004年,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减少3946亿元,下降4.56个百分点,已降至13.2%。这个比例已经远远高出世界银行业的平均水平, 银行体系的不良
贷款余额和比率仍处于高位,不仅已超过《
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而且与国际先进
银行不良贷款比率应保持在5%以下的要求相去甚远。如果考虑各国有商业银行对外公布的数字相对保守的因素,那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更是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