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标准,是指具体的核能开发利用行为、设备、系统等应当满足的技术指标和规范的总称。核安全标准是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核安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是实现核与辐射安全科学管理、强化各环节监管的重要基础,也是规范核能核技术利用生产经营、促进核行业健康发展的技术保障。
我国缺乏统一的核安全标准体系,
核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陆续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核安全的规章和导则,并制定了部分与核安全有关的技术标准,但缺乏专门的核安全标准。国内核电项目主要是参考美国、法国、俄罗斯等国家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标准,核电设备制造企业在生产中面临多技术路线的问题。
国务院
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技术依据,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涉及
核安全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拟订,其他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拟定,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由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发布。
国家坚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我国现阶段是世界核能、核技术利用的大国,总规模位居世界第三,在建核电机组规模位居世界第一,核能发展速度将持续加快,确保核安全是首要的任务。核安全不同于一般的安全工作,要求必须更高更严,确保绝对安全,确保万无一失。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核安全标准。我国现行的《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和《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均有关于
国家核安全局制定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各行业协会等还根据职责分工和行业需要制定了一些与核安全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核工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行业标准,其中很多内容涉及核安全。核安全标准的制定涉及的主体较多,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划分,依法制定核安全标准,并确保标准之间的衔接和统一。核安全标准不仅关系公众安全和健康,关系生态环境安全,还涉及国际安全,因此,核安全标准应当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确保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等各个环节都符合核安全标准,确保核设施的整体性能和放射性水平等符合核安全标准,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核安全标准都是在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和技术条件下制定的,随着科学认知的不断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后人们核安全意识的变化,先前制定的核安全标准可能难以满足新的核安全工作的要求,需要适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