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监管
核安全监管
为保证核电厂(核设施)的安全所实施的国家监督管理。包括核安全立法,建立核安全监管机构,实行核安全许可证制度和营运组织的安全责任制度等。
法律规定
核安全立法 政府必须负责建立一个核安全法律框架,为国家监督管理核安全提供法律依据。立法的主要目的是:①为建立独立的核安全监管机构;②为实行许可证制度;③为实行营运组织责任制提供法律基础。
监督管理
世界各发展核能国家一般在制订或者实施其核动力计划建造首座核电厂以前,首先进行立法,依法建立国家的核安全监管机构,使核电厂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和运行以及退役各阶段都能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核安全监管机构 必须建立一个核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这个机构必须独立于负责核能发展的机构和组织,必须具有制定核安全规章、审批许可证、检查和执法的职责和适当的权力。
核安全监管机构的设置要适应其管理职能。可根据国家的政治、工业体制、发展核能的规划和所承担的责任来确定组织形式。
核安全许可证制度 为了对核电厂实施有效的安全监督,许多国家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由核安全监管机构制定和批准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包括建造许可证、运行许可证和操纵员执照等。安全许可证件是一种官方文件,它对核电厂选址、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等活动予以授权,为控制这些活动的实施提出要求和条件,必要时并加以时间限制。
营运组织的安全责任 立法必须明确规定,核电厂的首要安全责任由核电厂的营运组织承担。
营运组织依法对所营运的核设施承担安全责任,负责申请和持有核安全许可证,实施安全管理,保证核电厂的安全。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9-04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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