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地区行政公署是
西藏自治区原
林芝地区的行政管理机关,是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曾经存在的派出机关,代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原
林芝地区实施
行政管理,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并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原
林芝地区各县人民政府工作。
行政公署驻原
林芝县八一镇。
1960年1月成立塔工专署,同年2月改称林芝专署。1963年10月林芝专署撤消,波密县划归昌都地区,林芝、工布江达、米林、墨脱4个县划归为拉萨市管辖,林芝地区不复存在。
1986年2月1日恢复设立林芝地区行政公署,是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署驻地八一镇。下辖林芝、米林、工布江达、墨脱、波密、察隅、朗县7个县,55个乡镇,614个行政村。
2015年3月16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林芝地区设立地级林芝市的批复》(国函〔2015〕51号),正式批复同意撤销
林芝地区和
林芝县,设立地级
林芝市和巴宜区。林芝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
巴宜区广梧大道18号。林芝市辖原林芝地区的
工布江达县、
米林县、
墨脱县、
波密县、
察隅县、
朗县和新设立的巴宜区。
2015年6月10日,中国共产党林芝市第一次代表大会开幕,将选择产生中国共产党林芝市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林芝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同时,原中国共产党林芝地区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林芝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将正式成为历史,标志着林芝撤地设市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一、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对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工作。
二、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
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