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地区行政公署
西藏自治区原林芝地区的行政管理机关
林芝地区行政公署是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的行政管理机关,是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曾经存在的派出机关,代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原林芝地区实施行政管理,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并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原林芝地区各县人民政府工作。行政公署驻原林芝县八一镇
历史沿革
1960年1月成立塔工专署,同年2月改称林芝专署。1963年10月林芝专署撤消,波密县划归昌都地区,林芝、工布江达、米林、墨脱4个县划归为拉萨市管辖,林芝地区不复存在。
1986年2月1日恢复设立林芝地区行政公署,是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署驻地八一镇。下辖林芝、米林、工布江达、墨脱、波密、察隅、朗县7个县,55个乡镇,614个行政村。
2015年3月16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林芝地区设立地级林芝市的批复》(国函〔2015〕51号),正式批复同意撤销林芝地区林芝县,设立地级林芝市和巴宜区。林芝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巴宜区广梧大道18号。林芝市辖原林芝地区的工布江达县米林县墨脱县波密县察隅县朗县和新设立的巴宜区。
2015年6月10日,中国共产党林芝市第一次代表大会开幕,将选择产生中国共产党林芝市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林芝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同时,原中国共产党林芝地区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林芝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将正式成为历史,标志着林芝撤地设市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机构设置
主要职能
一、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对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工作。
二、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人民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利益。
五、保障各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历任领导
林芝地区行署撤销前的最后一届领导班子:
驻地
林芝地区原林芝县八一镇党政大楼
参考资料
中共林芝市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中国共产党西藏自治区委员会.2015\u5e7406\u670811\u65e5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23 17:53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