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碧红,女,
汉族,1960年3月出生,广东
蕉岭县人,广东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75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第十次党代会代表,省十二届人大代表。曾任广东省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正厅级)。
人物履历
1975.08——1977.10,广东省蕉岭县工交知青农场知青;
1977.10——1978.10,广东省
蕉岭县氮肥厂会计;
1978.10——1981.07,广东省
梅州市嘉应师专物理系学习大专毕业;
1981.07——1984.02,广东省
公度中学教师;
1984.02——1991.10,共青团广东省
五华县委学少部长、副书记、书记(其间:1987.09—1988.07参加广东省委党校党政干部培训班学习结业);
1991.10——1997.02,共青团广东省梅州市委组织部部长、副书记、书记;
1997.02——2003.02,广东省蕉岭县委副书记、县政府代县长、县长(其间:1996.09—1999.07参加广东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学习研究生毕业);
2003.02——2003.05,广东省梅州市人事局局长、党组书记,市编办主任;
2003.05——2003.07,广东省梅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市宣传系统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市人事局局长、党组书记,市编办主任;
2003.07——2011.12,广东省梅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市宣传系统直属机关党委书记;
2011.12——2012.01,广东省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
2012.01——2012.02,广东省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2012.02——2012.03,广东省梅州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党组书记;
2012.03——2013.05,广东省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书记;
2013.05——2016.02,广东省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书记,正厅级干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6年2月,广东省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林碧红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提起公诉
2017年8月,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林碧红(正厅级)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日前被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一审宣判
2018年7月6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林碧红贪污、受贿案,对被告人林碧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贪污所得财物返还梅州市委宣传部;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林碧红利用担任梅州市蕉岭县委副书记,县长,梅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人民币80.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3.2683万元、港币30万元。
法院认为,林碧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林碧红所犯贪污罪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对贪污罪予以减轻处罚,对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