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关系协会
杭州市社会团体
杭州市公共关系协会系由杭州市民政局批准,于2009年4月18日在浙江省人民大会堂成立的一级法人社会组织。首任会长为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杨耀梁同志,第二任会长为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许勤华同志,现任会长由杭州师范大学原党委书记崔鹏飞同志担任,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由杭州西湖公共关系基金会理事长刘江担任,顾问由国家部委有关老领导、杭州市四套班子有关领导等担任,主要组成人员为杭州市各级机关有关领导、部分区(县)市党政主要领导、高校教授、医卫专家、知名企业负责人等,共200余位成员,系杭州市五星级社会团体,改革开放与公共关系40年影响力公共关系组织。办公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2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中心四号楼A座。
主要活动
在杨耀梁会长等一批市老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位理事的积极配合下,协会在社会活动参与、组织架构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骄人的业绩;协会筹备期间即联合杭州市经济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主办了“宏观经济与融资”专题研讨会等系列活动,取得了极大的社会效益;协会成立后,先后与浙江大学企业家经理人同学会、北京大学(浙江)总裁同学会、复旦大学同学会浙江分会、浙江省浙商研究会、杭州市法学会、杭州市法官协会、杭州市检察学会、杭州市警察协会等社团组织联合主办或筹备主办系列主题活动,已经举办的活动均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引起各方的好评。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州市公共关系协会(Public Relation Association of HangZhou,缩写为PRAHZ)。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杭州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一个专业性、地方性社会团体,由热心公关事业的离退休老干部、专家学者、公关专业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为政府服务,为经济服务,为企业服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关系事业,为推进我市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实现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中心四号楼A座A104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公共关系理论研究,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共关系理论体系。
(二)采取多形式、多途径培养和造就公关及相关专业人才,推进公共关系事业的职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发
展。
(三)加强全市公关组织以及各部门、各院校、各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交流信息,开发项目,形象塑造,策
划咨询和各种形式的双边活动。
(四)开展高层次、多渠道的公共关系活动,拓展国内公共关系渠道,加强国内公共关系的交流和合作。
(五)建立公共关系信息网络,为本市及国内公关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咨询服务。
(六)编辑出版公共关系书籍、报刊和各种资料,宣传普及公共关系知识,介绍国内外公共关系行业发展协
态,不断扩大公共关系行业的社会影响。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心支持本协会活动。
(四)个人会员必须是获得公关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二位以上常务理事推荐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本协会有偿服务的优惠待遇。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简单多数代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会长担任,报杭州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审查并经杭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任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仅:
(一)会长提名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选举通过。
(二)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因事无法召集的由执行会长召集。
(三)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执行会长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26日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09年4月18日第一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图信息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22 18:11
目录
概述
主要活动
协会章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