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红卫,1963年8月出生,男,
彝族,大学学历,1983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
楚雄彝族自治州州长。
人物履历
历任共青团云南省
红河自治州委书记;云南省
弥勒县副县长;云南省
弥勒县委副书记,县长;云南省红河自治州委常委、秘书长;云南省
红河自治州委副书记。
2005年09月——2005年10月,中共云南省
楚雄自治州委副书记。
2005年10月——2006年01月,中共云南省楚雄自治州委副书记、代州长;
2006年02月——2007年02月,中共云南省楚雄州委副书记、州长。
2007年03月——当选云南省
楚雄彝族自治州州长。
人物事件
涉嫌吸毒
2011年4月27日晚,楚雄州政府的
书记办公会现场,正主持会议的州委副书记、州长杨红卫被突然到来的云南省纪委宣布“
双规”。5月1日,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通过媒体向外界披露,杨红卫任职楚雄州州委副书记、州长期间,涉嫌违反组织纪律、失职渎职、吸食毒品、收受他人巨额贿赂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由于牵涉多起案件,牵连甚广,一时间楚雄官场“持续地震”,记者调查获悉,杨红卫落马之后,甚至有该地厅级官员主动携赃款前往云南省纪委交待问题。
杨红卫在楚雄官场素以酒量著称。据称杨平常酒量“深不可测”。云南大旱之际,杨红卫正宴请宾客,突然接到电话,下面某县开始下雨,杨大喜,倒满一整杯白酒一饮而尽。是夜,7个县下雨,杨红卫连干7杯,足有4斤之巨。
杨红卫尤以吸毒最引人关注,作为目前所知落马厅级官员中涉嫌吸毒的第一人,杨红卫很快被冠以“吸毒州长”的名号。他喜欢抽彝族的水筒烟,烟筒几乎从不离手。
据记者调查证实,杨红卫所吸毒品,是一种以
鸦片为主、多种中草药加工的混合物,名为“
卡苦”。其成品形状类似烟丝,常用
水烟筒吸食。“卡苦”主要泛滥于中缅边境的云南德宏、临沧一带,又谓“卡古”或“朵把”。当地吸食者甚众,其犯瘾症状和
海洛因相似,但较海洛因轻微。据测算,
瘾癖大者每日需人民币约200元,月需6000元。
楚雄州前政协主席杨成彪介绍,杨红卫出事前,有公安人员在一次会议上发现杨居然边开会边吸“卡苦”,并报告了时任州政法委书记
王兴明。而王兴明对此不置可否。
官方尚未就杨红卫吸毒的具体历史和毒品来源作进一步透露。但多种迹象表明,杨吸毒与叱咤楚雄当地政商圈子的一人有关。此人名
李洪先,公开身份是“
楚雄市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开发区下面一名公务员。
李洪先也被批捕。李洪先号称“黑白两道通吃”,楚雄当地官商一些涉及色情和毒品的特殊聚会均由此人牵头组织,在多个当地违规违法经济项目中与楚雄官场牵涉甚深,据信这也是楚雄此次从州长、副州长到多名处级官员同时案发的原因之一。
开除党籍
2011年8月2日中共云南省委常委会决定,对
楚雄彝族自治州原州长杨红卫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对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经查,杨红卫的主要违纪事实有:
一、2006年至2011年,杨红卫在担任楚雄州委副书记、州长期间,利用
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先后收受贿赂人民币1011.09万元、美元13.8万元、港币3万元、澳元3万元、贵重物品折合人民币95.98万元;
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经查,杨红卫、余赛英夫妇在昆明、
个旧、弥勒、
建水、大理有房产17套,在澳大利亚墨尔本有房产6套;
三、在
姚安县“7·09”地震恢复重建工作中失职,对灾后重建房屋质量问题负有重要
领导责任;对
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技改项目违规、土地 使用违法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
四、妨害
社会管理秩序,吸食毒品;五、违反
社会主义道德;六、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人民币35万元。
提起公诉
楚雄州州委副书记、州长杨红卫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已由大理州
人民检察院审查结束,正式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公诉。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
受贿罪对杨红卫立案侦查,特别侦查一处在侦查过程中又发现其涉嫌
滥用职权罪,遂对两案一并侦查,侦查终结后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交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并依法提起公诉。该案2012年12月13日开庭审理。
案情披露
2011年9月26日,云南省专案人员披露案情:“吸毒州长”杨红卫的根本问题在于“三狂”。因为“三狂”而破坏了一个地方的科学发展、道德风尚、良好形象,最终也毁灭了他自己。
一是狂热,不顾实际招商引资上项目,狂热追求政绩工程。因为狂热,杨红卫已经不能有正常的分析判断能力。
二是狂妄,视纪律、法律为“儿戏”,甚至威胁要给纪检监察部门“断炊”,全然没有“
敬畏之心”。因为狂妄,他已经没有了正常的为人处世礼仪和基本的价值判断。
三是狂欢,极尽寻欢作乐之能事,吸食毒品,与数十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因为狂欢,他摧残了自己的身心。
一审判决
2013年,云南省大理州中院对云南楚雄州原州长杨红卫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杨红卫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11年,杨红卫在担任红河州州委副书记,楚雄州州委副书记、州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协调贷款等事项中,为相关公司及个人谋取利益,先后单独或与妻子共同收受贿赂人民币共计979万余元、美元4.78万元、港币3万元、澳元1万元,收受黄金、钻戒等贵重物品折合人民币18万多元。
起诉书指出,2006年至2010年杨红卫担任楚雄州州委副书记、州长期间,擅自决定将禄丰县政府扶持侏罗纪世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发恐龙谷项目专项用于古生物化石保护和展示、博物馆建设及环境修复工程的无息借款6600万元转作该项目二期开发的政府专项补助拨款,造成公共财政资金损失6600万元。违反相关法规及决策程序,强行要求楚雄州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公司技改项目违规立项审批、备案,以临时用地的形式违规批准企业项目用地,决定给予该公司5亿元贷款,并贴息2亿元,造成公共财政资金损失2亿元。
法院认为,杨红卫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辩护人关于受贿事实不能认定,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和被告人杨红卫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杨红卫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其受贿事实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交了绝大部分的受贿款,辩护人就此提出的对杨红卫从轻处罚的意见应予采纳。综上所述,作出上述判决。
杨红卫的辩护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光透露,杨红卫对判决不服,表示要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