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的谈判是制定条约的开始,一些重要的
条约,国家元首可以亲自进行
谈判。如1815年《维也纳会议公约》的缔结就有俄、普、奥各国的君主参加。美国总统出席1919年的巴黎和会,缔结对德的《凡尔赛和约》。一般的条约由他们
授权的全权代表进行谈判。全权代表必须持有“全权证书”。全权证书是指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之文件。按照《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7条第2款(甲)项规定,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外交部长参加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乙)项规定,使馆馆长,为议定派遣国与驻在国间条约约文时,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丙)项规定,国家派往国际会议或派驻国际组织或该
国际组织一机关之代表,为议定在该会议、
组织或机关内议定之条约约文也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谈判开始前,全权代表互换全权证书并相互校阅,认为妥善后即开始谈判。在谈判缔约时,如果是双边条约的缔结,有时由一方提出草案交给对方,而对方或者同意此草案,或者另提草案;有时通过外交途径或全权代表直接进行谈判,共同起草条约约文。对于多边条约的起草,或者由参加会议的各国代表共同起草,或者由国际组织起草,或者组织专门委员会起草,然后讨论通过,例如由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提出了条约法公约草案,1969年
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了有110个国家的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通过了条约法公约。国际会议拟定多边条约,其约文依据《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9条规定,应经所有参加起草条约的国家同意,同时一般应以出席及参加表决的国家的2/3多数票通过。条约约文形成后,谈判暂告结束,谈判代表向其本国政府请示,以便正式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