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悝变法,是指在
战国时期
魏国的
魏文侯当政时,任用
李悝为
相,进行变法改革。
历史背景
李悝生活的年代,正是战国初期。
封建经济已经占据社会经济生活的主导地位。
经济基础的深刻变化必然引起
上层建筑的相应变化。
由于新建立的封建政权面对着奴隶主贵族势力的强烈反对,为了巩固和发展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打击奴隶主贵族的
复辟势力,确保新兴地主阶级的统治,战国初期各个国家纷纷掀起变法运动。
当时的
魏国,在变法之前面临的局面是在外部环境上,诸侯之间的征战日烈,外部的军事压力日益增大;内部经济上,魏国本身就是
晋国中相对落后的地区,在富庶程度上,魏国不如
韩国,在军力的强悍程度上,魏国又不如
赵国。
变法起因
公元前403年,
韩、
赵、
魏三国的国君,被
周天子承认,完成了三家瓜分晋国的最后一步,成为战国时期的新兴国家。
作为从
晋国分离出来的
魏国,立国初期的运气很不好,魏国的国土,包括今天的山西南部,河南北部以及陕西、河北的部分地区,基本都位于中原的腹地。魏国的东面是
齐国,西面是
秦国,南面是
楚国,北面是
赵国,夹在中间的魏国,在地利上处于劣势。
在魏国立国的早期,
李悝并不在魏国的权力中枢之中,他曾经担任过中山相和上地守,这两个地方,都是在
毗邻秦国的西北边境上。早年的李悝,曾经多次率军和秦国交战,而他得到
魏文侯的赏识,一是因为他的老师
子夏是魏文侯的重臣,二则是因为他的变法思想,切中了魏国的时弊。在经历了数年地方官磨砺后,李悝最终成为魏国重臣,开始全面推行他的变法主张。
变法经过
变法内容主要包括四大项:
第一:废除奴隶制时代的世袭制度,根据能力来选拔官吏,取消旧贵族原本享受的世袭
俸禄,用来招募贤才,发展生产。
第二:正式废除了中国传统的
井田制,采取“
尽地力之教”的政策,鼓励老百姓垦荒,废除原本井田制制度下的土地界限,允许土地私有买卖。同时,对国家境内的所有土地进行测评,估算国家的土地产量,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按照土地的贫瘠标准,分配给农民土地,鼓励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第三:实行
法治,建立完备的魏国法律《
法经》,对于国家法令、政府职能、官员的升迁奖惩、军功的奖励,都做了最完备的规定。
第四:改革
军事制度,建立“
武卒”制,即对军队的士兵进行考核,奖励其中的优秀者,并且按照不同士兵的作战特点,重新将他们进行队伍编排,发挥军队的作战优势。
李悝为了进一步实行变法,巩固变法成果,便汇集各国刑典,著成《法经》一书,通过魏文侯予以公布,使之成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护变法,固定封建法权。《法经》分6篇,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
杂律》和《具律》。
变法结果
李悝变法的第一条,是对残存的奴隶贵族世袭制度的最后
颠覆。世袭制的废除,向各国招纳贤才,使魏文侯统治时期的魏国有了英才荟萃的局面。
李悝变法的第二条,是对中国传统井田制度的最后颠覆。井田制度经过春秋时代的连续动荡,早已经名存实亡,也成为奴隶主贵族维护封建制度的一个口实。尽地利的实施,使魏国的土地面积在这一时期快速增长。传统的奴隶主贵族经济被彻底打破,大批原本属于奴隶主贵族的庄田,通过开阡陌的方式,转入了新兴地主阶级和农民的手中。魏国经济的全面转型,在此过程里完成。
李悝变法的第三条,奠定了中国封建社会方方面面的建制,在整个中国封建社会里,它都是被后世各类学者推崇的法律典范。
第四条的作用,对于当时的魏国是最直接的。通过武卒制度的确立,魏国拥有了一支强大的军队,在当时的战国军事界,有“齐之技击不可遇魏之武卒”的说法,即魏国的武卒战斗力,一度是整个战国版图上最强大的。
这四条的实施,不但在当时成就了魏国的腾飞,也成为不久的将来,诸多变法家奔走列国,进行变法图强的内容范本。
作为战国诸侯中第一个变法者,魏国的国势,在
魏文侯在位的时期达到了一个高峰。他在位的50年,是魏国雄霸天下,称雄于诸侯的50年。
变法影响
李悝的改革,不仅使魏国很快富强起来,而且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
从李悝开始,战国时代政治、法律、军事、经济、文化的革新逐渐进入更深入、更广泛的层面,即整个社会结构和制度的变动。
由此,中国文明进入更广泛、更深刻的阶段。
历史评价
李悝变法是中国封建社会史上第一次成功的变法,其内容具有重要的社会历史意义,其成功也有深刻的原因。李悝变法不仅揭开了
战国时期变法运动的序幕,而且在
魏国首先确立了
土地私有制和
个体小农经济制,是中国历史上封建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