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假设是指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
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当期收付,也不应该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其二,其他国家提出的概念框架结构体系中都假定采用
权责发生制会计所得出的
企业收益方面的
信息,比只依靠
现金收付制说明的
财务状况更有用。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假设之一,突出了权责发生制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的地位,以权力或责任是否发生为依据来判定、安排
经济业务是否进入
会计信息系统以及进入会计信息系统后的位置,它高于其他的会计确认原则。现代企业形成后,由于
所有权和
经营权的分离
受托责任便成为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关注的问题,从而逐渐成为
财务会计的目标。权责发生制就衍生于这样的
经济环境之中。权责发生制的产生与发展也许是偶然的,而它能够一直成为财务会计得到确认基础具有经济环境所造成的必然性。
原来的四个会计基本假设——
会计主体、
持续经营、
会计分期、货币计价分别从空间上、时间上限制了会计核算的范围,并将企业的经营假设为一个持续经营的过程,在短期内不会
解散清算,为了及时保证
会计信息的及时性,我们要对会计主题的持续经营进行分期,并且要求对企业的各项
会计要素都统一按照货币单位的标准进行记录和反映。由于上述会计假设的限制,才使会计在实际工作中有章可循。那么,新准则将原来作为会计信息核算一般原则的权责发生制纳入会计假设中,无疑是提高了权责发生制的地位,从更高的层面上强调了权责发生制的重要作用。新规定更严谨地限制了会计工作的一系列规定,它要求企业在坚持
持续经营假设的大前提下,要严格按照划分的会计期间,遵循权责发生制,采用
货币计量的方法来提供本会计主体的
财务信息。
将权责发生制列入会计假设,是针对我国目前的
经济现状提出的。我们知道,与之相对应的另外一种核算方式是
现金收付制,现金收付制是要求在收入实际收到、费用实际支付的当期确认收入,而不论该笔收入或费用实际上应该划归到哪一个会计期间。在
计划经济体制下,许多关系百姓生活和切身利益的事业单位都是按照现金收付制的原则来进行会计核算的,例如铁路、邮政等。而企业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但是随着我国
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
改制成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那么,为了客观地反映这类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信息,也有必要对该单位的
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统一的规定。如今,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下,我国将权责发生制这一最初应用于企业的
会计原则提高到会计假设的高度,无疑是适应客观
经济形势的,是及时的和必要的。
国际上有识之士实际上早已认识到权责发生制的重要性。1975年,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的第一号国际会计准则《会计政策的说明》中指出,“编制
财务报表要以某些会计假定为基础”,并规定了继续经营、一致性、权责发生制三项基本会计假定。1989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在其批准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只列举了“权责发生制”和“继续经营”两项基本假定,而取消了“一致性”。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变更,足见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假设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