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物权
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
权利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意义
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
“物权”一词是由中世纪的注释法学派首先提出来的。他们在解释罗马法时,以“对物之诉”为基础,创立了具有近代意义的物权学说。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率先在立法上使用了物权的概念。1896年<德国民法典>以其为该法第三编的编名。其后,为大陆法系众多国家接受。
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既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2)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
(4)物权的客体是物。
(5)物权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却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最典型的就是一个物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即“一物一权”。(应该注意的是:在共有关系上,只是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并非是一物之上有几个所有权。在担保物权中,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但效力有先后次序的不同。因此,共有关系以及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存在都与物权的排他性并不矛盾。)
(6)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必须具有公开性。
物权公示
权利物权,由于权利本身并不像物那样具体化,如果没有以登记的方式将权利物权书面固定下来,那么一旦发生纠纷,对于权利物权享有的举证是相当困难的。此外,对于权利物权要求进行登记公示也可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背景资料
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根据标的物种类的不同,可以将物权划分为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属于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是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抵押权和地役权属于不动产物权。存在于权利之上的物权,是权利物权。区分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的意义在于,由于物权变动要件和公示方法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动产以占有、不动产以登记公示。
应注意,我国《担保法》第42条规定,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林木和企业的设备等动产设定抵押的,必须登记。
虽然物权的内容皆基于物权法定主义,但可根据物权发生内容的不同将物权区分为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法定物权是指由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物权。留置权属于法定物权。意定物权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区分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的意义在于,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成立的要件和适用的法律不同。
以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可以将物权区分为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有期限物权是指有存续期限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有期限物权。无期限物权是指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所有权永佃权属于无期限物权。地役权为从属于所有权的权利,但设定行为须定为有期。
(七)应经登记的物权和不经登记的物权
以物权之变动是否经登记为标准,可将物权划分为应经登记的物权和不经登记的物权。不动产物权,不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或不得处分其物权。采矿权和捕捞权为依特别法的物权,也必须登记。法定物权(如法定抵押权法定地上权)无须经过登记。动产物权,原则上不需经过登记,但船舶和航空器则须经过登记。区分应经登记的物权和不经登记的物权的意义在于,两者的成立要件和适用的法律不同。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11 22:31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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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概念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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