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外观又称为权利表征、权利表象,
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结果。从概念上说是指行为人所享有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实质在于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形态为准,认定民
商事交易行为的法律效果。“它将当事人内部的诸要素切断,使当事人之间的内部情事不至外溢而影响、害及第三人,把权利及
法律关系的外相形象作为相对人利益的保护标准”,即权利外观现象是为了解决当事人因为权利、意思等的实际内容与外在表现形式不一致引发的争议,即法律基于何种原因保护哪一方当事人的问题。
动产的权利外观是动产占有。占有之所以能够成为动产权利外观形式,根本原因在于占有的物权推定效力及其公信力。占有人被推定为所有权人,在占有人未能表达任何意思时,占有仅是
所有权的表征。正是由于占有
权利推定效力的存在,占有作为动产权利外观才具有合理性。在
善意取得制度场合,表意人的虚伪表示有效,表意人应受该表示的约束,即使该权利外观与行为人的内心真实意思不符,法律也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有效。这就意味着即使占有表彰的权利与实际权利不符,对善意相对人而言仍然视为真实,这直接导致占有成为动产权利外观。需要说明的是
动产物权的法定表现形式并不仅仅限于占有,对于需要登记的准动产,如
船舶、
航空器、
汽车等物权,其表征形式是登记,当出现登记错误时,登记就成为该动产的权利外观,动产的占有人就不得根据其占有进行权利的推定。
不动产的权利外观即不动产物权登记。物权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登记将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的情况向
公众予以公开,使公众了解某项不动产上所形成的物权状态。正是因为将登记簿记载的权利视为真实,赋予其公信力,从而使得在信赖该项登记的善意相对人取得不动产物权,其正当权利不会因为有错误的登记而被取消,才能客观公正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的正常交易秩序。同动产的权利外观一样,登记可分为不动产权利外观的原因在于登记的公信力和推定力。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立法例下,物权登记是法律规定的
物权变动的基本条件,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和公信力。
不动产登记簿对
不动产物权变动发挥着正确性推定作用——即以登记的物权为正确的不动产物权并依法予以保护,登记簿记载的物权与真实物权不一致时,该登记就成为权利外观。在
登记对抗主义立法例下,登记对抗主义的基本观念是不动产物权变动非经登记
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意味着在当事人之间达成意思合意之后,当事人之间物权变动的结果即已发生,但在变更登记之前,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人仍然是真实权利人,当他人信赖登记簿的记载,进行交易行为并完成登记时,前权利取得人的物权就不得对抗信赖登记者所取得的物权,这一点跟登记具有公信力的效果完全相同。这一效力决定了
不动产登记仍然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及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