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锦春
郴州市委原副书记、市纪委书记
曾锦春,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人,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1995年至2006年9月担任郴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掌控纪检权11年。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锦春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锦春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被告人曾锦春受贿犯罪所得财物、违法所得及孳息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上缴国库。
简历
1968年毕业后,任职于湖南省革委会和广州军区;后返回家乡,历任郴州市临武县县委副书记、县委书记、郴县县委书记,之后调任郴州市国土局局长。
1995年2月,任郴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经历
曾锦春幼年家境贫寒,他的父亲是小学教师(因病已过世多年),从小就教育曾锦春要“学有所成,事有所成”。
曾家有八兄妹,五男三女,老大是姐姐,曾锦春是老二。
一提起曾锦春,曾母便不停地擦眼泪,说曾锦春小时候受了不少苦,经常上山砍柴帮助干农活。家里没有吃的,曾锦春就到田沟里抓泥鳅、捉鱼。读高中的时候,他和村民们到湘粤交界处的广东韶关帮人家收割稻谷,做了一个星期才挣到了10斤米、20斤木薯。那时候的曾锦春,又小又瘦,干不了重活,还是乡亲们照顾才把他带出去的。为了帮助家里积肥,曾锦春拾狗粪、捡牛粪,什么事都做。但是,他聪明好学,成绩很好,一直读到湖南师范大学毕业。在读大学二年级的时候,他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大学毕业后他当过工人、教师、乡干部、乡党委书记,后来当了县委常委、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一步一个脚印地走上了重要领导岗位。
曾锦春是这个偏远小村方圆几十里走出来的级别最高的干部,他曾经是同学们学习的榜样,是家乡人民的骄傲。
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间,利用担任郴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在矿产承包及纠纷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程承揽及招投标、税费的减免、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及诉讼案件的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和子女(均另案处理)等人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195次,收受贿赂及索贿共计折合人民币共计3151.84万元。其中,曾锦春单独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639.4万元,美元4.25万元。此外,被告人曾锦春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52.72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锦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民愤极大,且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原省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党委书记周政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与同案周政文、周政权犯罪所得及其孳息3027.25万元追缴国库。
家产
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担任中共郴州市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矿产承包、纠纷处理、工程招投标、职务升迁、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唐国菊、其子曾峰、其女曾云悉(均另案处理)等共同收受首清文、曹真源、黄生福、黄生文、周丁元等45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111.4万元、美元4.25万、港币6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152.25万元。
其中,曾锦春单独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628.8万元、美元4.25万元;与唐国菊、曾峰、曾云悉等人共同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482.6万元、港币6万元。
此外,被告人曾锦春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60.75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经查,曾锦春个人及家庭拥有的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6009.45万元,自1995年以来个人及家庭支出折合人民币共计796.31万元,曾锦春个人及家庭拥有的财产和开支折合人民币共计6805.76万元。
收入
另外,曾锦春及其妻子唐国菊等相关人员对其财产和支出能说明其来源的折合人民币共计5845.01万元,其中合法收入245.83万元,违法所得238.98万元,违纪所得44.79万元,人情收入160万元,曾锦春将涉嫌犯罪所得用于投资、借款而产生的孳息合计为1643.16万元。据此,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曾锦春应追究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事责任
为曾锦春担任辩护人的是原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邱兴隆,其身份为长沙某律师所的律师。邱兴隆向记者表示,他将在庭审后接受媒体的采访,对他在法庭上阐述的一些观点进行解释:“但是我不会说更多的,仅仅说一下我的观点而已。”
受贿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曾锦春在担任纪委书记的十年期间,敛财之手从来没有停止过,郴州当地的矿产、房地产、建筑工程、领导干部的提拔和任用、经济官司,都成了曾锦春受贿的来源。
首清文是向曾锦春行贿数额最多的个人,其行贿款共计人民币710万元。
1999年下半年,首清文到曾锦春办公室请曾向玛瑙山矿矿长黎某打招呼,以图尽快与玛瑙山矿签订水湖里矿采矿合同,并将事先准备的40万元送给曾锦春,曾予以收受。在曾锦春向黎打招呼后,首清文与玛瑙山矿签订了水湖里矿开采合同。此后,首清文又因为玛瑙山矿的合同、经营等诸多问题,求助于曾锦春,十多次向其行贿。
黄生福原来是郴州市宜章县荣福煤矿的矿主,也是当地黑恶势力的头目,曾经组织了近百人的“护矿队”,在当地为非作歹,其靠山就是当时的纪委书记曾锦春。为此,黄生福也在2000年7月至2005年间,亲自或者由其弟黄生文出面,向曾锦春进行行贿,还在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为曾锦春的情妇购买了一套住房。
死刑
2010年12月3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裁定和下达的死刑执行命令,对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曾锦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曾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09年7月2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的定罪量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间,被告人曾锦春利用职务上便利,在有关矿产承包及纠纷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程承揽及招投标、税费的减免、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及诉讼案件的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女、情妇(均另案处理)收受或者索取首某某等40余人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3123.82万元,其中索贿数额计人民币329万元。曾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52.72万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有关书籍
反映曾锦春腐败案的纪实作品《巨贪曾锦春》一书于2011年3月18日上市。
曾锦春是市场经济环境下权力腐败的一个典型标本,他丧心病狂利用手中权力,动不动就对人采取“两规”,整人捞钱;大肆插手矿山,大揽矿权,牟取暴利……其手段之恶劣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该书是由相关部门独家授权,详尽、真实、系统、全面披露曾锦春腐败案的权威版本。该书作者在曾锦春行刑前数次与曾锦春长时间对话,对曾锦春本人的心路历程进行了深入挖掘,书中披露了曾锦春面对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的诸多鲜为人知的内幕。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28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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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简历
经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