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露癖是指在公众场合裸露自己的身子或故意让人看到自穿着的内衣裤以产生性快感,尤其指露出
裸体或
性器官者。
根据传统心理学的解释:暴露者多为缺乏自信,与异性相处有困难者,于是以向异性露出身体部分,让对方受惊或受人注目而得到
性快感,是一种
性欲倒错。
此类行为多出现在黄昏或不太黑暗的晚上,暴露者守候在街头巷尾、公园或电影院附近人不多的地方,或者十分拥挤但又有机可乘的地方;也有的白天站在住房的门口窗口、偏僻角落,当异性走近时突然暴露自己的性器官,使对方惊恐不已,羞辱难耐耻笑辱骂,暴露者则从中感到性的满足,然后迅速离去。有的还同时伴有其他行为如手淫、言语猥亵,这类行为大多发生于傍晚、夜间,白天多发生于行驶的车辆上,人流稀少,秩序薄弱处,以便于迅速逃脱。
在大部分国家均禁止人们随意于公众地方暴露
性器官,因此露体亦是一种犯罪。在中国台湾地区随意裸露身体是处犯妨害风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