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贷款是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 为解决会员国因
国际收支逆差,对短期资金需要,而设立的一种最基本的贷款方式。贷款累计最高限额,为会员国缴纳份额的125%,贷款期限一般为3~5年。这种贷款实行分部分政策:(1)储备部分贷款。申请的贷款额不得超过缴纳份额的25%,这等于会员国从已缴纳的份额中抽回1/4,所以,这部分贷款是无条件的,可自由动用。(2)第一档信贷部分贷款。除按25%的比例提取
储备部分贷款后,将下余贷款按100%再分为四档,每档相当于下余份额的25%,对这档贷款的掌握虽然较松,但贷款额度须限制在25%以内。(3) 高档信贷部分贷款。会员国在使用上述两部分贷款后,如再需要使用其余部分的贷款额,则须从严掌握并监督使 用。在商妥贷款额度后,根据实际需要,可在商定的时间内分次提用。
①
储备部分贷款(Reserve Tranche),即会员国申请不高于本国份额25%的贷款,亦称黄金份额贷款定(Gold Tranche)。《协定》第二次修正案1978年4月生效后,会员国份额的25%用SDRs和指定的
外汇缴纳,这部分贷款的提取有足够的保证,所以称之为
储备部分贷款。会员国提取这部分贷款是无条件的,自由的,无需批准,也不付利息。因为这部分贷款等于会员国抽回原先缴纳的份额。
②
信用部分贷款(Credit Tranche),即会员国申请的贷款额度超过25%,至125%的贷款。
信用部分贷款分为4个档次,每档为份额的25%。会员国用完
储备部分贷款之后,可依次使用第一、二、三、四档
信用贷款。申请使用第一档
信用部分贷款条件较松,只需呈交克服国际收支困难的具体计划,就可获得批准。其余三个档次称为高档
信用部分贷款(Higher Credit Tranche)。使用
信用部分贷款,档次越高,审批手续越严。会员国使用高档
信用部分贷款时,除了提供令IMF满意的国际收支改善方案外,还须制订全面的财政稳定计划和采取适当的国内经济政策,如财政、
货币、
汇率、贸易政策等,并且在贷款使用过程中,还要接受IMF的监督,以督促借款国计划方案的实施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