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部分贷款亦称黄金部分贷款或黄金份额贷款。组建于1945年12月27日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会员国向基金组织申请的不超过本国认缴份额25%的贷款。主要用来解决会员国在国际收支方面发生的困难,会员国可以根据本国国际收支的需要无条件地主动提用该项资金,不必经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的批准。因为1944年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规定,会员国必须用黄金支付其认购份额的25%,此项贷款的额度正好等于黄金的认缴额,所以“储备部分贷款”也称“黄金部分贷款”。又由于1978年年4月1日第二次修改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生效后,取消了25%的份额必须以黄金支付的规定,改以特别提款权或外汇支付。所交外汇,按主要货币的种类指定存储在有关国家的中央银行;所交本国货币则存放在本国的中央银行,记入基金组织的帐户,类似于专业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储备基金,从这个意义上,这部分贷款才称为“储备部分贷款”。
《协定》第二次修正案1978年4月生效后,会员国份额的25%用SDRs和指定的
外汇缴纳,这部分贷款的提取有足够的保证,所以称之为储备部分贷款。会员国提取这部分贷款是无条件的,自由的,无需批准,也不付利息。因为这部分贷款等于会员国抽回原先缴纳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