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
股息随公司利润的大小而增减的股票。是相对于
优先股而言的。是股份有限公司最重要的一种股份,是构成股份公司资本的基础,也是股票最普遍的一种形式。股份公司初次发行的股票一般均为
普通股。
(2)
盈余分配权和资产分配权。普通股的股东在把公司
红利分派给
优先股的股东之后,有权享有公司分派的红利;在公司解散或清算时,有权在公司的财产滞了其他债权人的请求权之后,参与分配公司的财产。
(3)
优先认股权和
股份转让权。在优先认股权制度下,现有的股东有权保持对企业所有权的现有百分比。如果公司增发普通股票,现有股东有权优先购买新发行的股票,以维持其在公司的权益比例,等等。同时,普通股股东对公司经营状承担的风险较其他种类股票的股东大。一个典型的股份有限公司通常只有一种普通股,如果有两种以上普通股,并在选举权、盈利和资产分配权、
认股权等方面有所差别,则实际上其中一部分普通股已等同于优先股。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违反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