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正典刑,汉语成语,拼音:míng zhèng diǎn xíng,意思是依照
法律处以极刑,旧时多用于处决
犯人的
公文或
布告中。
宋·
王楙·《野客丛书·宣帝待霍氏》:使显等稍自悛改,则霍氏富贵,将来未艾。奈何悖逆之节愈益彰露,而不容掩匿,苟不明正典刑,天下其谓帝何,其势不得不诛耳。
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一二二·绍兴八年十月丁巳》:(刘)大中所以治家者如此,何以为国?所以事父者如此,何以事君?伏望明正典刑,以厚
风俗。
元·关汉卿·《包待制智斩鲁斋郎》·第四折(《元曲选》853):圣人大怒,即便判了斩字,将此人押赴
市曹,明正典刑。此指执行死刑。
明·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卷三六:牛黑子强奸杀人,
追赃完日,明正典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