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地区行政公署(简称昌都地区
行署)是
西藏自治区原
昌都地区的
行政管理机关,是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撤销的派出机构,于1978年成立,2014年
国务院批准撤销昌都地区,设立地级
昌都市,昌都地区行署成为历史,被新成立的
昌都市人民政府取代。原昌都地区行署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对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昌都地区各县人民政府工作。
行政公署原驻地位于原
昌都县(今
卡若区)
昌都镇。
1950年
昌都战役胜利,
昌都解放,依据《
共同纲领》和中央
民族政策,昌都召开了第一届人民代表会议,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受
国务院和西南行政委员会直接领导,并接受于1956年成立的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领导。1960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昌都地区专员公署;西藏自治区1965年成立后,于1978年组建了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行政公署。2012年,昌都地区行署正式向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文请示开展撤销昌都地区设立昌都市的工作。2013年11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正式上报《关于撤销昌都地区设立昌都市的请示》。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批复撤销
昌都地区,设立地级昌都市,原
昌都县改为
卡若区。
1.昌都地区行署作为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曾经的派出机构,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工作。
2.依照法律的规定
任免、
培训、
考核和奖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区域内的
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
国土资源、建设、财政、
民政、
公安、商务、安全生产监督、
民族宗教、
司法、监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
行政工作。
3.保护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
合法财产,维护
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利益。保障各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保障
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
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
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