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地区行政公署
西藏自治区原昌都地区的行政管理机关
昌都地区行政公署(简称昌都地区行署)是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行政管理机关,是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撤销的派出机构,于1978年成立,2014年国务院批准撤销昌都地区,设立地级昌都市,昌都地区行署成为历史,被新成立的昌都市人民政府取代。原昌都地区行署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对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昌都地区各县人民政府工作。行政公署原驻地位于原昌都县(今卡若区昌都镇
历史沿革
1950年昌都战役胜利,昌都解放,依据《共同纲领》和中央民族政策,昌都召开了第一届人民代表会议,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受国务院和西南行政委员会直接领导,并接受于1956年成立的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领导。1960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昌都地区专员公署;西藏自治区1965年成立后,于1978年组建了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行政公署。2012年,昌都地区行署正式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文请示开展撤销昌都地区设立昌都市的工作。2013年11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正式上报《关于撤销昌都地区设立昌都市的请示》。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批复撤销昌都地区,设立地级昌都市,原昌都县改为卡若区
机构职能
1.昌都地区行署作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曾经的派出机构,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工作。
2.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财政、民政公安、商务、安全生产监督、民族宗教司法、监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利益。保障各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驻地
地址:西藏自治区原昌都地区昌都县昌都镇昌都西路24号
参考资料
西藏昌都地区行署机构职能.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03-18
最新修订时间:2022-06-16 10:20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机构职能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