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会(英语:Diet of Japan,日语:にほんこっかい),是
日本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
立法机关,依《
日本国宪法》而设置,由
日本众议院和
日本参议院构成。
历史地位
日本
明治维新以后,引进了西方的
议会制度。1889年,日本颁布《
大日本帝国宪法》,当时的“
帝国议会”设置了贵族院和众议院。由于当时的立法权限被赋予天皇,所以帝国议会只是天皇立法活动的“
协赞”机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在美国占领当局主导下制定了新的《
日本国宪法》,确立议会
内阁制政体,由众议院和参议院构成国会。新宪法于1946年11月颁布,1947年5月生效,同年5月召开了第一届国会。
日本战后新宪法规定,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
立法机关。国会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国民意志,国会是最高国家机关。日本天皇是国家和国民的象征,不参与国政。每届国会召开时,天皇莅临并致贺辞。国会有提名首相、审议通过预决算、批准条约、行使国政调查权。众议院还有通过内阁不信任案等权限。国会设有罢免法官的弹劾法院。
国会选举
选民及候选资格
凡年满18周岁的日本国民,在市、町、村的区域内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都有选举权,可登记为选民。但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或违反有关选举、投票及国民审查法律者等不在此列。凡年满25周岁的国民均有被选为国会众议员的资格,凡年满30周岁的国民均有被选为国会参议员的资格。
在选举委员会接受候选人申请登记期限内,候选人申请者在拥有一定选民推荐基础上向选举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在某一选区已登记为候选人者,不得同时在其他选区重复登记。候选人在提出申请时应缴纳一定数量的选举保证金。
选举制度
众议员选举通过
单一选区制与
比例代表制的
并立制选举产生。根据法律规定,日本首相有权解散众议院提前举行选举。任期届满选举,需在任满前30天内举行;解散众议院重新选举,需在解散后40天内举行。根据有关规定,众议员选举从公布候选人到投票之间的选举活动时间为12天。465名众议员当中,由全国300个小选区选举产生289名,另由11个比例选区(北海道、东北、
北关东、南关东、东京、北信越、东海、近畿、中国、四国、
九州—冲绳)产生176名。任期届满重新选举或解散众议院重新选举后,应当在30天内召集临时国会,选举众议院正副议长、首相并由新首相组阁。
参议员通过
复数选区制与
比例代表制的
并立制选举产生。选举在任满前30天内举行,竞选活动时间为17天。
选举机构
选举管理机构分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由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各5人组成,由国会从年满30周岁以上、国会议员以外的选民中选择推荐,由首相任命,任期3年。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众、
参议院全国选区议员的选举组织工作。
职权
国会除
立法权外,还有审议通过国家预算、审议批准与外国缔结的各类条约、提名首相人选、提议修改宪法、对法官进行弹劾审判、
众议院还有通过对内阁
不信任案等职权。国会运营不受其他国家机关影响,选举众参两院议长、副议长、常任委员长,对扰乱国会秩序的议员进行惩戒等事务完全在国会内部解决。
组织结构
两院关系
国会期间众参两院分别召开会议,原则上两院对议案表决一致方可形成国会的决议。
众议院享有一定程度的议案决议优越权。例如:预算案由
日本众议院先行提出送审;众议院通过但
参议院否决的法案,若经众议院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再度通过,该法案即可成立;在预算审议、条约批准、首相提名等事项上,若参议院与众议院的决议不一致且召开两院协议会也无法达成共识,或者参议院在一定期间内无法议决该项议案时,则众议院的决议自动成立;只有众议院可以行使对内阁的不信任权。
机构设置
众参两院内设有议长(代表本院、负责维护院内秩序、协调议事日程、监督本院事务等)、副议长(议长缺位时代行议长职权)、常任委员长(统管常任委员会开会、审议等活动)、秘书长(在议长监督下统筹院内事务)等领导职务。
委员会是对预算、条约、法案等提交全体会议之前进行预备审议的机构,众、参两院均设常任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国会议员至少应担任一个常任委员会的委员,特别委员会是每届国会召开之际根据需要,众参两院分别在全体会议上决定设置的。
参议院专设的调查会,专门就国家政策的基本事项进行长期综合性调查,但没有审议法案的职权。各委员会、调查会的委员人数是根据各政党拥有的议席数按比例分配的,各政党先推荐委员候选人,再由议长指名确定。
两院协议会为两院协调机构,当两院在预算、条约的批准、首相提名等意见相左时由两院分别选出10人组成两院协议会,协调两院立场。
众参两院均设事务局和法制局。为行使法官弹劾审判权,设有法官起诉委员会及法官弹劾法院。
事务局的主要工作有:辅助国会、委员会召开会议;协助议员进行立法调查;辅助议员及秘书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外交流的事务性安排;负责会议速记、院内警察等事务。事务局设事务总长(秘书长),由议员推荐,议长提名委任。两院事务局均设秘书课、议事部、委员部、记录部、警务部、总务部、管理部、国际部、宪法调查会事务局等。
法制局的主要工作有:协助国会议员起草法案;起草法案修正案;为国会议员进行法律咨询;进行有关法律资料的收集、整理,受委员会委托进行相关立法调查。法制局设法制局长,由该院议长任免。根据不同法律部门,对应该院委员会设置方法,法制局下设部、课。
作为国会的辅助调查研究部门,众院设有调查局,参院在各常任委员会下设调查室及特别调查室,内有专员和调查员等职,受各委员会委托进行相关立法调查。
运行机制
会议制度
国会有通常国会、临时国会、特别国会三种。通常国会每年一次,在1月份召开,一般会期为150天左右。通常国会的重要议题是审议下一
财政年度的国家预算并制定执行预算的相关法律。临时国会是在通常国会闭会期间,如遇自然灾害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或者众院或参院有四分之一以上的议员要求召开国会时,临时决定召开。另外,众院因任期届满而举行的总选举后以及参院定期选举后也应召开临时国会。特别国会在众院解散情况下举行总选举后召开,以选举首相、正副众议长。临时国会和特别国会的会期是在召开时决定的。通常国会的会期可以延长一次,临时国会和特别国会的会期可以延长两次。
众参两院的全体会议必须有该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修改宪法的议案必须有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开会审议。众参两院的各常设专门委员会必须有过半数以上人员出席。
两院通过议案时,除宪法和法律特别规定外,由出席议员过半数表决通过。特别规定有:宪法修改案必须有两院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才能提出;对议员除名的决议等必须有出席会议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可成立等。表决方式有:口头表达有无异议、赞成者起立、按钮投票、记名投票等。
立法程序
法案经参众两院通过后颁布,一般众议院先审议,程序如下:
1.法案的提出:议员提出的法案由提案者和支持者联署后提呈各议院议长;内阁提出的法案由首相提交众议长或
参议长。
2.交付委员会:议长将法案交付主管本案的常任委员会。需要紧急处理时可省略委员会审议。重要法案应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宗旨说明后再提交委员会。
3.委员会审查:一般经过提案说明、质疑、听取专家意见或召开相关委员会的联席审查会、听取知情人意见、讨论、表决等程序。
4.全体会议审议:一般经过委员长报告、讨论、表决等程序。
5.两院协议会:两院决议不一致时,召开两院协议会进行协商。协议案在两院通过后即可成立。
6.公布:法案获得两院通过后法案成立并公布。
议员权利与义务
国会议员在国会开会期间享有不被逮捕的权力;在议院内进行演讲、讨论、表决等不得在院外追究其责任;享受“岁费”(年度工资与补贴)等。国会议员的年度工资不低于高级国家公务员的年收入,此外享有交通、通信等特别津贴。不担任官职的国会议员平均年收入约为2300万日元(约合23万美元)。
国家负担国会议员雇用三名秘书(其中一名为政策秘书)费用,如需更多助手将由议员或所属党派承担,国家还向议员提供廉租宿舍。国会议员还可免费乘坐铁路交通工具等。
根据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当选国会议员后100天之内向所属议院议长提交包括土地、房屋、存款、有价证券等在内的所有财产报告。除被任命为内阁阁僚以外,议员任期内不得兼任地方及公共团体公务员。
党团活动
国会
众议院没有英美式的
议会党团和督导制度,一般通过所属党的
中央机构直接对众议员进行较为严格的约束。以自民党和民主党为例,党在议会的投票立场一般由党的总务会作出,如果违反,将受到党内干事长和总务会长的处分。
日本政党内约束议员的另一个组织是
派阀,派阀原是自发形成的非正式组织,但由于派阀首领在党内掌握丰富的选举资金和组织人事资源,所以对派内议员有较强约束力。日本主要政党在
参议院有类似议会党团的组织,设有参议员议员会长、干事长等职务,主要职能是配合党的干事长、总务会长对参议员进行监督约束。
对外交往
为调查各国议会制度、政治经济情况,参与
各国议会联盟年会等国际会议,众、参两院每年可派一定数量的议员出访。出访由该院议员决议确定,如遇紧急情况或闭会期间,则由议长确定。两院议长可分别或联合邀请有关国家议长或议会来访。每年2月下旬确定本年度接待来访计划,4月下旬确定议员出访计划,5月至6月事务当局协调安排,出访多在国会闭会后的下半年实施。两院事务局内设国际部,负责对外交流、出席国际会议相关事务。定期开展的对外交流活动有:众、参两院分别与中国全国人大的交流机制、众参两院联合与美国国会、欧盟议会的交流机制。
关于对外交往经费及有关情况,以参议院为例:2006年至2009年,每年招待外国议会代表团费用为6236万日元(约62万美元),议员出访费用为2亿290万日元(约合200万美元)。2007年出访情况:
政府开发援助相关调查4次,出席
各国议会联盟等国际会议7次,议长、副议长、议会交流访问6次,重要事项调查4次。2007年,接待瑞士、ASEAN议会联盟、智利、蒙古、
葡萄牙议会代表团来访。2008年出访情况:政府开发援助相关调查4次,出席各国议会联盟等国际会议8次,议长、副议长、议会交流访问5次,重要事项调查4次。2008年,接待
突尼斯、东帝汶、中国代表团来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