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法规是指
新闻传播活动中由统治者制 定并强制实行,体现统治者利益,调整与规范
新闻工作中不同关系的各种规章、政策、
法律 等等的总称。
欠缺原因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的
法制状况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但和西方
发达国家的法制建设相比,我国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许多法规、
条例还极不完善,新闻法是一片空白。新闻法规的缺失有以下原因:
1.历史文化的原因
法律是和
国家相伴而生的。按照法的
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我国有着数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的历史传统,在权力高度集中的封建专制政体下,社会成员缺乏主人翁意识,寄希望于“清官”保护自己利益。一旦希望破灭,便揭竿而起推翻旧王朝,建立新的统治。从历史传统上来看,中国人在受到国家权力侵害无法忍受时,往往有反抗国家权力的意识,却鲜见通过法来制约国家权力防患于未然的观念。这种历史传统对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建国以后,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末这段时期内,我国政治体制建设总的指导思想是
集权。在这样的思想和政治背景下,权力制约的理论理所当然遭到了排斥和批判。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今天,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陈旧的观念和僵死的教条被打破了,制约政府权力的必要性逐步得到承认,但是各种怀疑和反对权力制约的思想观念和影响远未清除。因此,权力制理论及其实践在我国的发展总的来说是艰难而缓慢的。
2.政治体制原因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
社会主义国家,其
基本政治制度是优越的,但在具体的领导制度、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上,还存在一些缺陷,权力过分集中是这些缺陷的主要表现之一。在权力过分集中的体制下,是不可能建立任何制约政府权力机制的。
由于政府机关的
活动是根据党委的决定进行的,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就是对党委的制约,即使是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和
法院对政府的制约权,它们也很难行使这种权力,因为它们自身也处在党委的领导之下。因而,它们对政府活动只能配合而无法制约。鉴于建国后权利过分集中带来的历史教训,国家领导人
邓小平在1980年指出:“我们历史上多次过分强调党的集中统一,过分强调分散主义,闹独立性,很少强调必要
分权和自主权,很少反对个人过分集中权”;“权利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对这个问题
长期没有足够的认识,成为发生“
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现在再也不能不解决了”:党和国家意识到
需要采取
法律手段适当制约政府权力的
价值后,便实行党政分开,并建立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等一系列法规,但是,封建式的集权思想观念在短时间内还不可能消除,还将继续产生影响。
3.经济体制原因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确立了
计划经济体制。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运行方式是通过下达
行政命令和计划管理经济,把一切
经济活动纳入
行政体制,而行政体制是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在这种体制下会产生官尊民卑的特权思想,而不可能孕育出
民主、平等、权利等
法律观念。人若没有民主、平等、权利观念自然难以产生。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的一统天下,建立了以
公有制经济为主,多种
所有制经济并存,共同发展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随着
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出现了新的
经济关系和
经济模式,出现了多元化的主体和多元化利益的冲突矛盾。因此,要使经济市场有序、安全、公正和高效地运行,就需要建立一套
市场运行规则,把市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保障
市场主体独立、平等、自由地参加经济活动,获得合法利益。
4.意识形态原因
当今世界存在两大主流意识形态,即
资本主义和
社会主义。我国长期存在排斥西方资本主义文明成果的错误倾向。这种错误倾向延缓并阻碍了我国的前进步伐,历史上也付出了巨大代价。因此,我们必须重估西方文明的价值,虚心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制经验。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创造了灿烂的法制文明,其中所蕴涵的民主、自由、法制精神正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急需的思想营养。只有从法学方法上彻底抛弃排外思想,我国的法制建设才有希望尽快缩小和西方国家的差距,并最终超越它们,从而真正体
缺欠弥补
1.制定新闻法
中国经济逐步由
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伴随着中国社会前进的步伐,制定新闻法的紧迫性与13俱增,迫在眉睫。新闻法至少应
规定以下部分。总则。应当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遵循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方向,规定新闻机构的任务和隶属关系等。
新闻机构。应规定新闻机构的主体,设立新闻机构的条件、新闻机构的职责与权利和
责任与义务、负责人的资格及任免等。
新闻工作者。应规定新闻工作者权利、义务,
工资报酬,
福利待遇,聘用资格、方法及
解聘等做出相关规定。
管理与
监督。应规定新闻机构由谁管,管什么,怎样管。对新闻机构的监督,应规定都谁是监督主体,监督什么,如何监督做出相关规定。
新闻与社会。应规定新闻机构及其工人员与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
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关系等。
资金投入。应规定新闻机构的经济来源,如何使用等相关规定。
对外交流与合作。应规定交流什么,怎样交流,哪些能交流,哪些不能交流及交流审批制度等。
法律责任。应规定违反什么条款,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条款规定。
附则。应规定相关说明条款及实施日期。
2.出台《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依据1987年4月21 13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则应当在行政法规发布的同时或稍后即行发布,其实施13期应当与行政法规的实施13期相同”的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自1997年9月1日施行至今该条例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致使条例的实施没有相关的、较具体的规范。因此,该条例的实施细则的出台是当务之急,也是弥补新闻法规缺欠的重要措施。
3.依靠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
政策的制定出于多门,有政府制定的国家政策和党制定的党的政策;有中央机关制定的中央政策和地方机关制定的地方政策;有党和国家制定的总政策,也有某一方面的
具体政策;有公开的政策,也有非公开的政策。政策在表现形式上,通常采用诸如:纲领、决议、指示、宣言、命令、声明、
会议纪要、党报社论、领导人讲话或
报告、一般性的口号等形式。政策调整的
社会关系很广泛,几乎无所不含。在方式上政策是应对的手段,它不仅要处理既有的问题,而且要对正在形成或将要出现有问题做出反应,因此它偏重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以适应社会情势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政策是
法律制定的依据。在立法过程中,无论是立法动议的提出,还是法律草案的起草,都应当参考当时国家和执政党政策的总体精神。国家和执政党的一些基本的国策或行动纲领,应在立法中体现政策对法律的执行具有指导作用。执法人员在执行法律时,不仅要通晓法律条文,而且要熟悉国家和执政党在各个时期所制定的政策。在出现法律漏洞,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按党和国家的政策办事,代行法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