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上网竞价发行是指
主承销商利用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以自己作为唯一卖方,按照发行人确定的底价将
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输入其在交易所的
股票发行专户;
投资者则作为买方,在指定时间通过交易所会员交易柜台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及限购数量,进行竞价认购的一种发行方式。
新股竞价发行,须由
主承销商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文件向
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组织实施。发行人至少应在竞价实施前2-5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当地报刊上按规定要求公布
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
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买卖股票者外,凡持有证券交易所
股票账户的个人或者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新股竞买,尚未办理股票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各地登记代理机构预先理登记,开立股票账户,并在委托竞价申购前在经批准开办
股票交易业务的证券营业部存入足够的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规定的竞价发行日的营业时间办理新股竞价申购的委托买入,其办法类似普通的股票委托买入办法,申购价格不得低于公司确定的发行底价,申购量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规定的限额,且每一
股票账户只能申报一次。
新股竞价发行申报时,
主承销商为唯一的卖方,其申报数为新股实际发行数,卖出价格为发行底价。
新股竞价发行的成交(即认购确定)原则为
集合竞价方式。即对买入申报按
价格优先、同价位
时间优先原则排列,当某申报买入价位以上的累计有效申购量达到申报卖出数量(即新股实际发行数)时,此价位即为
发行价。当该申报价位的买入申报不能全部满足时,按
时间优先原则成交。累计有效申报数量未达到新股实际发行数量时,则所有有效申报均按发行底价成交.申报认购的余数,按
主承销商与发行人订立的承销协议中的规定处理。
电脑主机撮合成交产生实际
发行价格后,即刻通过
行情传输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即时向各证券营业部发送成交(认购)回报数据。
新股竞价发行结束后的资金交收,纳入
日常清算交割系统,由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认购款项从各证券公司的清算账户中划人
主承销商的清算账户;同时,各证券营业部根据成交回报打印“成交过户交割凭单”同投资者(认购者)办理交割手续。
参与
新股竞价发行的证券营业部,可按实际成交(认购额)的3.5‰的比例向
主承销商收取承销
手续费,由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每日负责拨付。
新股竞价发行的成交原则为
集合竞价方式,即对买入申报按价格优先、同价位时间优先原则排列。当某申报买入价位以上的累计有效申购量达到申报卖出时,此价位即为发行价。当该申报价位的买入申报不能全部满足时,按时间优先原则成交。累计有效申报数量未达到新股票实际发行数量时,则所有有效申报均按发行底价成交。申报认购的余数,按主承销商与发行人订立的承销协议中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