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是指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数字经济发展而出现的工作模式,如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等。
发展趋势
我国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和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提到“加强对
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首次提出“新就业形态”的概念,激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一政策性概念概括了新一轮技术革命所导致的就业模式、工作模式的巨大变化,也概括了中国劳动力市场,以及世界其他先进国家劳动力市场中出现的新趋势。
新就业形态这一概念本质上可以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不同的角度加以理解。
互联网平台催生的新就业形态,已经发展成为我国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之下,具有就业容量大、进出门槛低、灵活性强等特点的新就业形态,将继续在“保就业”中在发挥积极作用。
2021年7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要求企业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等。
2021年7月16日,人社部等八部门共同印发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平台用工关系,对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合理休息、社会保险、劳动安全等权益都作出明确要求。该意见特别提出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这一突破传统劳动关系的新的劳动关系情形。
2021年7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 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对保障外卖送餐员正当权益提出全方位要求。
概念解读
新就业形态这一概念本质上可以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不同的角度加以理解。
从生产力的角度理解,“新就业形态”描述了新一轮
工业革命带动的生产资料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条件下,通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互动,实现虚拟与实体生产体系灵活协作的工作模式。
从生产关系角度理解,新就业形态指伴随着互联网技术进步与大众消费升级出现的去雇主化、平台化的就业模式。最近五年间,随着人类社会整体上跨入移动互联网时代,市场交易成本急剧下降,以互联网平台连接供给和消费两端的分享经济或零工经济下的工作模式蓬勃发展。
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教授、中国新就业形态研究中心主任
张成刚表示,新就业形态表现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从生产力的角度,“新就业形态”是指新一轮工业革命带动的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的工作模式。从生产关系角度,新就业形态是指伴随着互联网技术进步与大众消费升级出现的去雇主化、平台化的就业模式。近年来,生产力角度的新就业形态有了初步发展,生产关系角度的新就业形态已在主要工业国有了广泛发展。
此次疫情中脱颖而出的“新就业形态”,主要是指生产关系角度的新就业形态,即由互联网平台凭借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进行劳动者与服务消费需求大规模、大范围的组织、调配、任务分派等活动,实现劳动者和消费者直接对接的就业形态,例如疫情期间外卖骑手解决老百姓买菜、吃饭的难题,网约车平台组织了医护人员接送车队等。
截至2020年,中国的新就业形态在就业人数规模、服务类型多样化、渗透率方面都处于世界前列。近年来中国城镇新增就业规模保持较高水平,新就业形态发挥了较大的支持作用。可以看到,新就业形态群体已经成为中国当前以及未来劳动力市场不容忽视的就业群体,是中国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重要趋势,蕴含着巨大的发展动力和潜力。
存在问题
新就业形态打破了旧有行业和法律秩序下的利益关系和管理规范,对传统就业群体、管理手段、劳动法律体系、就业服务管理、社会保障政策等形成冲击。长期制度调整的需求与短期政策缺位交织,形成既需要政策规制,又不能规制错位或太严格从而影响其发展的两难局面。
具体问题包括:第一,思想认识和监管政策滞后于新就业形态的发展,老办法管新问题现象突出,平台企业面临的政策不确定性问题凸显。第二,对平台的公共属性、功能和作用认识不足,简单将平台等同于普通企业加以监管,忽视了平台的公共属性和巨大的社会治理价值。第三,现行劳动关系制度体系不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发展,造成了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对劳动者、平台、政府等都出现了困难和不适应。
政策指导
2024年11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开展
“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盲目追求利益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等重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