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普查是指在一个行政区划内,由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对本地文物资源进行较为全面性的调查工作。它一方面相对于
考古工作的
专题调查而言的。另一方面也是相对于文物部门平时所作一般性的文物调查而言。
简介
文物调查的一种形式。目的是发现以前未知的
文物,复查已登记文物的保护状况,为科学保护、科学研究和发挥文物的作用提供全面、系统的科学资料。
革命遗址、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石刻、
古遗址、
古墓葬和流散文物都属于普查对象。文物普查领导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组成
文物普查队伍由文物、考古专业工作者和文化部门干部、技术人员等组成。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举办普查人员培训班,讲授文物法规、文物知识、文物鉴别和保护知识、文物普查方法和要求等,提高文物普查人员素质、保护普查质量。
普查前对本地区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发展以及文物特点、原有材料作调查了解,并整理成文物史料汇编,还要制定文物普查具体计划。
方法
普查工作先进行试点,以积累、总结普查经验,提高干部业务水平,然后由点到面,逐步展开。
普查中对每处不可移动文物都应实地调查。对新发现的文物,作好文字、照片和图纸等资料工作。对复查的文物,了解自上次调查以来有无变化,逐项记录、拍照,掌握现存情况。普查时还要采集各种文物、标本,征集流散文物。田野普查结束后,对原始材料进行分类、登记、编目、系统整理,分类编辑普查资料汇编、文物分布图、文物分布一览表和文物志等。
在文物普查的过程中,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文物法规和文物知识,进行
爱国主义教育。同时,建立业余文物保护组织,聘请保护员,形成群众性文物保护网。
文物普查工作结束后,推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可举办文物普查成果汇报展览。
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
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生存状态,将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供依据。开展文物普查,对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提高我国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对于进一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
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对于整合国土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工作目标
通过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国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文物的本体特征、基本数据及其保存情况,文物周边自然的和人文的环境情况;总体评价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现有的生存状态及其发展趋势,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依据;建立和完善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我国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为文物的标准化和
动态管理创造基础条件;提高文博系统工作人员的科学知识、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为进一步建立具有现代化
科学素养的专业队伍创造条件;协调
文物管理部门和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关系,提升我国文物保护的科技水平,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格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关数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开展了多次文物普查工作。1956年开始的全国文物普查,发现了许多重要文物,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572处;1981年开始的全国文物普查和文物复查,截至1983年 8月的不完全统计,普查了738个县,登记各种类型的不可移动文物63000余处,登记流散文物59000多件,到1986年初,全国约2/3的省基本结束了田野普查。
历次普查
第三次
2007年4月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此次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2007年4月至9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第四次
2023年10月22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发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国家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