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
公允价值销售全部
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
经济业务进行
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
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实际上是指多种
非货币性资产的置换。因此,在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时,应针对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
存货分别考虑。
会计上对换出的整体资产不确认销售实现,只有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的一方由于资产交易过程中部分资产价值的
盈利过程已经完成,因此要确认已实现部分的
利润,在确定实现部分利润时,按照换出资产
帐面价值中相当于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