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愿景
办企业是有愿景与使命的.当越来越多的企业都意识到和重视文化理念在企业发展、
经营管理、 企业文化建设中不可缺少的导向、激励等积极作用,
企业文化理念里最高层次的文化理念主要是
企业愿景(或企业宗旨)和企业使命.
但是,目前普遍存在着企业愿景和企业使命等文化理念因为企业愿景和企业使命的概念模糊,而存在矛盾、通用、混用等现象:如果一个企业必须要分开表述企业愿景(或企业宗旨)和企业使命才能足以清楚地说明、设计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并对员工产生激励、导向作用,那就首先 要在企业愿景(企业宗旨)和企业使命的概念及其区别上达成统一的理解和认同,尤其是要统一认清企业愿景(企业宗旨)和企业使命的差别在哪里。
企业愿景是指企业长期的发展方向、目标、目的、自我设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明确界定公司的在未来社会范围里是什么样子,其“样子”的描述主要是从企业对社会(也包括具体的经济领域)的影响力、贡献力、在市场或 行业中的排位(如
世界500强)、与企业关联群体(客户、股东、员工、环境)之间的经济关系来表述。企业愿景主要考虑的是对企业有投入和产出等经济利益关 系的群体产生激励、导向、投入作用,让直接对企业有资金投资的群体(股东)、有员工智慧和生命投入的群体、有
环境资源投入的机构等产生长期的期望和现实的 行动,让这些群体、主体通过企业使命的履行和实现感受到实现社会价值的同时,自己的利益的发展得到保证和实现。
企业本质
. 科斯指出,企业本质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机制,企业与市场是两种可以互相替代的资源配置方式。 企业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理论之一。科斯最早建立了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他认为,企业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则不同意科斯的看法,他们认为企业是一种团队生产。沿着科斯的思路,张五常提出,企业是合约选择的一种形式;威廉姆逊则认为,企业是一种科层组织。20世纪70-80年代以后,经济学家们进一步分析了影响交易成本的具体因素,他们认为,企业是不完全合约的产物。这些研究使企业理论渐臻完善。 1937年罗纳德·科斯(R.H.Coase)发表开创性论著《企业的性质》,创造性地利用交易成本分析了企业与市场的关系,阐述了企业存在的原因。
交易成本,简言之是为了交换活动而耗费的成本,即为了达成协议或完成交易所需耗费的经济资源。
在信息不完备的条件下,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欲使交易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交易合同就变得十分复杂,为追求一个完备合约,势必增加相应的费用。于是,由于市场合同的高费用而使一些交易采用企业内部交易方式。市场和企业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可互相替代的手段。它们之间的不同表现在:在市场上,资源的配置由价格机制调节;在企业内,资源的配置则通过
企业管理当局的管理协调完成。从资源配置的效率出发,为了节约交易成本,有些交易通过市场完成,有些交易在企业内完成,选择在哪里完成,依赖于市场定价的成本与企业的组织成本之间的平衡关系。
综上,企业的显著标志在于:它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是一种替代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组织。
企业使命
所谓企业使命是指企业在社会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应担当的角色和责任。是指企业的根本性质和存在的理由,说明企业的经营领域、
经营思想,为企业目标的确立与战略的制定提供依据。
企业在制定战略之前,必须先确定企业使命。
企业使命应该包含以下的含义 :
(1)企业的使命实际上就是企业存在的原因或者理由,也就是说,是企业生存的目的定位。不论这种原因或者理由是“提供某种产品或者服务”,还是“满足某种需要”或者“承担某个不可或缺的责任”,如果一个企业找不到合理的原因或者存在的原因连自己都不明确,或者连自己都不能有效说服,企业的经营问题就大了,也许可以说这个企业“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就像人一样,经常问问自己“我为什么活着”的道理一样,企业的经营者们更应该了然于胸。
(2)企业使命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哲学定位,也就是经营观念。企业确定的使命为企业确立了一个经营的基本指导思想、原则、方向、经营哲学等,它不是企业具体的战略目标,或者是抽象地存在,不一定表述为文字,但影响经营者的
决策和思维。这中间包含了
企业经营的哲学定位、价值观凸现以及企业的
形象定位:我们经营的指导思想是什么?我们如何认识我们的事业?我们如何看待和评价市场、顾客、员工、伙伴和对手?等等。 (3)企业使命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形象定位。它反映了企业试图为自己树立的形象,诸如“我们是一个愿意承担责任的企业”、“我们是一个健康成长的企业”、“我们是一个在技术上卓有成就的企业”等等,在明确的形象定位指导下,企业的经营活动就会始终向公众昭示这一点,而不会“朝三暮四”。
企业使命是企业存在的目的和理由。明确企业的使命,就是要确定企业实现远景目标必须承担的责任或义务。
中小金融机构
重组中小金融机构坚持效益优先原则 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的日益暴露,提高了人们对防范和化解其经营风险的重要性的认识。但在如何防范和化解上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中重组中小金融机构、即通过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的调整来达到防范和化解风险的目的的提法比较流行。
城市商业银行到现在的城市信用社改革,都深深地体现出了这一点。我们认为,这种方法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在实际上也有其合理性,但在重组的过程中,却有个重组方式的问题。纵观我国目前重组中小金融机构的方式,大都是将分散的、各自为政的众多中小金融机构通过清产核资、取消法人资格后重组为一家法人机构。这种重组方式类似于《公司法》中的新设合并,简便易行,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平等的方针。但其主要缺陷则是忽视了商业金融应该效益优先的原则,体现不出以效益论英雄、以业绩排座次的公正性。虽然从理论上来说规模大了其抗风险能力就强,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这是因为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它不因风险载体形式的变化而变化。把中小金融机构重组为大机构,风险就相应集中到大金融机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