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委员
负责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的领导干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前苏联红军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单位负责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同级军事指挥员同为部队首长,通常是同级党的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根据需要在独立执行任务的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也设立政治委员。 简称政委
制度
中国
人民军队创建之初,部队并未建立政治委员制度,而是普遍采取党代表制度。1927年8月1日,首举武装斗争旗帜的南昌起义部队,在整编后仍然沿用国民革命军第二方面军的番号,沿袭大革命时期的政治工作制度,各军、师健全政治部,由同级党代表兼政治部主任或另任命政治部主任;团设政治指导员。
1927年9月,毛泽东领导发动了湘赣边界秋收起义,随后进行了著名的三湾改编。在部队各级建立共产党组织,支部建在连上,班、排建立小组,营、团建立党委,党的前敌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军。实行新的党代表制度,由党组织的书记任同级党代表,负责党务工作、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与军事长官共同管理和指挥部队。
1928年,红四军制定了《红军第四军党代表工作大纲》,明确规定了党代表的权力和职责,指出党代表是代表党在军队中工作,一切行动和言论均需站在党的观点上去施行党的主义政策。5月25日,中共中央颁布的《军事工作大纲》提出,“红军应由苏维埃派政治委员监督军官,并负责进行政治工作。政治委员应即为党的代表,最好由工农分子充任,能了解军事的更好。”同年6月,中共中央在致朱德、毛泽东并前委的信中指出,“在政治上设政治部,取消党代表,实行士兵的政治训练”。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委员制度始于1929年古田会议,正是在这次会议上,毛泽东成功地对红军进行了深入的改革,建立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权,这是继三湾改编支部建在连上的重大改革后的又一次突破,其标志性成果就是在红四军建立了政治委员制度。例如红一方面军总司令朱德总政委毛泽东和129师刘伯承师长邓小平政委就是军事主官和政治主官的典范。解放军培养政治工作干部的最高学府是政治学院(已并入国防大学)。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即古田会议决议,明确了政治委员的职责、作用,规定了政治委员与党内工作关系。为推行政治委员制,中革军委专门下发《军事工作报告讨论大纲》,对政治委员与党代表的区别、政治委员的作用与意义、政治委员的系统与成分等问题展开讨论。之后,各地红军将党代表改称为政治委员。自此,政治委员制度在红军部队中正式确立下来。
红军政工制度的发展,就其主流而言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实行政治指导员制度,时间跨度为1927年8月南昌起义至1928年6月红四军成立。
红军政工制度发展的第二个时期实行党代表制度,时间跨度为1928年6月红四军成立至1929年12月古田会议。
红军政工制度发展的第三个时期实行政治委员制度,时间跨度为1929年12月古田会议至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主力红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
随着土地革命战争的发展,为加强红军的政治工作,以适应革命形势发展和战争需要,中共中央于1930年10月,根据3年来红军政治工作的经验,参照苏联红军政治工作条例,颁发了《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这是人民军队历史上第一个政治工作条例,由总则和10个分条例组成。其中,《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委员工作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在团、师、军、独立营、独立作战的营以及红军直属机关、学校内,任命最有阶级觉悟、最坚强、最勇敢,并有政治教育工作经验的共产党员(最好是工人党员)为政治委员。《条例》鲜明地指出,“政治委员不仅是苏维埃政权在红军中的政治代表,而同时是中国共产党在红军中的全权代表。他是代表政权及党的双重意义,执行党在红军政治路线及纪律的完全负责者。
1937年8月25日,按照国共两党协议,中共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命令,宣布中国工农红军改名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简称八路军),并取消各部队政治委员制度。政治委员制度取消后,部队政治工作明显削弱,产生了许多不良现象。10月19日,朱德、彭德怀和任弼时联名上报中共中央,建议恢复党代表制度和政治部。24日,八路军总部转发中共中央决定指出,在人民军队中恢复政治委员及政治机关原有制度,团以上及独立营设立政治委员;各师、旅、团政训处改为政治部(处),其职权和工作与过去政治部(处)同,主任由政治委员兼任。随即,中共中央任命聂荣臻为第115师政治委员(后罗荣桓),关向应为第120师政治委员,张浩为第129师政治委员(后邓小平)。政治委员制度的重新恢复,使一度削弱的政治工作得到加强和提高。这对于保证中国共产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发展和巩固部队具有重要作用。
解放战争时期,政治委员制度日渐完善。1947年7月,总政治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党委员会条例草案》,规定“在军队中设置各级党委员会,而以党委员会作为对军队之一切领导与团结的核心”。该条例明确党委与政治委员的关系,规定党委书记一般由政治委员兼任。
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治委员制度得到坚持和巩固。1954年4月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明确指出:“政治委员和军事指挥员同为部队首长,对部队的各项工作共同负责,在一般情况下,政治委员又是党的全盘工作的主持者。”随着形势的变化发展,政治工作条例多次修订完善。2021年2月,经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批准,新修订的《军队政治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对政治委员制度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这是自1930年颁布的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以来,人民军队政治工作条例的第12次修订。
越南
越南共产党自1944年创建越南人民军(越南语:Quân đội Nhân dân Việt Nam)以来,一直把党对军队的领导作为军队建设的基本政治原则,十分强调“军队必须置于党的绝对、直接、全面领导之下”。要求“一切有关军队和国防建设的重大问题均由中央政治局决定,指挥员必须服从上级首长和本级党委的领导等”。
在1947年2月召开的全军政工代表会议上,越共确定了军队政治工作制度和任务,并决定建立各级政治机关,设政治委员(越南语:Chính trị ủy viên)等政工系统。在1948年7月召开的军队建党会议上,决定实行政委(越南语:Chính ủy)制,党政工作系统合并,由政治委员一元化领导,政治委员有最后决定权。连队政治指导员主要通过俱乐部组、生活改进组、训练组、技术改进组、敌工组、民运组等开展工作。人民军中党政工作的初步建立,对部队的作战和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越南战争结束后,1982年,越军对整个军队的领导与指挥体制进行了全面改革,在军队中实行“一长制”。在各军种、兵种、军区、军司令部及其下属指挥机构中取消了政委编制,规定由军事指挥官全权指挥所属部队。与此同时,在各级指挥机构中设立了政治副职、在兵种以上司令部(包括军和军区)设立军事委员会,以确保军队思想、组织以及其他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1982年越南军队在实行军队领导与指挥体制改革时,曾取消了中央军委和师以上党委,一度将国防委员会作为越军的最高统帅机构,用政治机关(隶属于各级司令部)代替党委领导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这种做法削弱了党对军队的领导,引起多方不满。
1985年,越南对军队领导体制再次进行了调整,在越共中央政治局内设立军事和国防工作的常设机构,恢复中央军委;在各级军队组织中恢复党委制(但仍不设政委),实行党委集体领导基础上的“一长制”。
2005年,越南为仿效前苏联军队体制改革而废止23年的政委制重新得以恢复。这是越共中央为强化党对军队的领导、加强军队政治建设、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人民军战斗力而采取的重大改革措施。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7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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