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核算是以
收入初次分配、
再分配过程为依据所进行的核算,通过计算
初次分配和
再分配形成的各种收入指标,编制有关
收入初次分配、再分配的系列账户以反映生产成果在分配过程中的数量表现及其构成。
参与收入分配的主体是各具有独立
财务决策能力的机构部门,即
非金融企业和公司、
金融机构、政府、为居民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居民以及国外等机构部门。根据
分配关系形成的层次性还可在上述机构部门之下设置子部门。
收入分配核算主体划分的依据是对生产成果的占有权和处分权,占有权确定了
初次分配主体,处分权确定了
再分配主体。
分配客体指被分配的对象。收入分配核算的客体是当期的生产成果;即以价值形态表现的国民经济增加值(
国内生产总值),重点是其中的
国内生产净值部分(不包括折旧)。
注意:现实
经济活动中的收入分配过程是连续不断地进行的,初次分配和
再分配交织在一起,难以从时间顺序上分清谁先谁后。所以,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划分并不是就分配的时间顺序而言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划分是对分配过程所体现的分配层次和逻辑关系的科学划分。
收入分配过程表现为各种错综复杂的收支活动。分配自各部门的增加值开始。首先是
收入初次分配阶段,要对生产的参与者分配收入,包括劳动报酬、
生产税、
财产收入,分配结果形成各部门的
初次分配总收入(原始收入),根据相关内容编制成收入形成账户和
原始收入分配账户;然后是收入再分配阶段,要在各部门间进行各种收入转移核算,结果形成各部门的可支配收入和调整后可支配收入,由此编制出收入再分配账户和实物收入再分配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