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益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指企业对以前年度多计或少计的重大盈亏数额所进行的调整。以使其不至于影响到本年度
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多、少计费用或多、少计收益时,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代替原相关损益科目,
对方科目不变,然后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结转到“
利润分配”科目下,进行相应的
盈余公积的调整。最终不能影响当期的“这一年的利润分配”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
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
资产负债表日至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
(一)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相反的
会计分录。
(二)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
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
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
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
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
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要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
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在新准则下该科目核算范围有所变化,以下通过举例说明。(下列举例假定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的10%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不作其他分配)
[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供销合同中规定甲公司在2007年8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
重大经济损失。乙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50万元。该诉讼案件在2007年12月31日尚未判决,甲公司按
或有事项准则确认
预计负债300万元。2008年2月10日,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400万元。甲、乙均服从判决,赔偿款当日支付。甲、乙公司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08年3月20日完成(假定该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在预计时税前抵扣,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抵扣)。
[例2]甲公司2007年5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产品,价款为100万(含增值税),乙公司于6月份收到所购物资并验收入库。按合同规定乙公司应于收到所购物资后计月内付款。由于乙公司财务状况不佳,到2007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甲公司于12月31日编制2007年度会计报表时,已为该应收账款提取
坏账准备5万,12月31日
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项目的余额为200万,其中95万为该项应收账款。甲公司于2008年11月30日(汇算清缴前)收到法院通知,乙公司因破产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预计甲公司可收回应收账款的60%。则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例3]甲公司2007年11月销售的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取得收入120万元(不含税,
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
发出商品后,按正常情况已确认收入,并
结转成本100万元。2007年12月31日,该货款尚未收回,甲公司对该款项计提
坏账准备6万元。2008年1月12日,由于产品质量原因本批货物被退回。假定本年度除该事项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盘盈固定资产以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而新准则指出,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由于盘盈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时计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而税务处理时计人本期收入,因此企业应在盘盈年度调增
应纳税所得额。此外,盘盈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追溯调整后的成本)与计税成本(
重置完全价值)很可能存在差异,因此还需在以后提取折旧或者处置出售时,继续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会产生如下问题:一是以前年度损益是否要并入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按本年税率计算所得税。二是调整的所得税是否应在“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作为抵减项目反映。笔者认为,既然是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其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也应按以前年度企业的盈亏状况和税率来计算调整,如果将调整的上年损益并入本年损益一起计算所得税,可能由于两个纳税年度税率的不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一样等因素,导致两种方法计算的税额相差很大,不利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具体操作:(1)若企业所属年度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调整的损益仍应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2)若所属年度上年度亏损,调整的损益和上年亏损合并在一起后无
应纳税所得额的,就不应计缴企业所得税;反之,就应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至于调整应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笔者认为应在本年度“所得税”科目反映,因为所得税支出是一种费用支出,不应在利润总额之前扣除,利润总额应等于本年利润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之和,其扣除按本年事项计算的应交企业所得税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后补计的企业所得税,即为企业本年度净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