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是被保险人在
保险合同所约定的
危险事故发生之后,对其所遭受的
实际损失或损害,可以获得充分的补偿。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
赔偿金额应公平合理,合法合情,并经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②损失价值的估计,应以发生危险事故的当时当地市价估计为准则; ③当损失价值无法估计,或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时,可以采用恢复原状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④保险标的物多于一项时,应逐项分开计算,各项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
保险金额; ⑤除
定值保险外,应按危险事故发生时实际损失价值为准则,并以保险金额为限,以防
道德危险的发生; ⑥严格核对
保险单的时效、财产存放地点、保险项目、被保险人,并分析出险的真正原因,努力做到该赔则赔,不该赔则绝不赔。
定义
基本含义包含两层: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
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质的规定。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
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收益。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
意义
1、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真正发挥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同时也维护了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对被保险人而言,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能得到保险公司及时的补偿,生产生活能及时得到恢复;对保险公司而言,其权益也通过损失补偿的限额得到了保护。
损失补偿原则中关于有损失则赔偿、无损失无赔偿的规定,还有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其损失总额的规定,都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得到额外利益,从而防止被保险人故意购买高额保险,以获得赔款为目的而故意制造事故。因此,坚持损失补偿原则避免了通过保险来谋利的现象,有利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内容
损失补偿原则具体内容有:
(1)
保险赔偿金额应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
协商一致。所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就是说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有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达到
保险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获取额外收益而损害保险人的
合法权益。至于协商一致,则是说
海上保险合同的
保险金额作为保险赔偿的
最高限额,应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
实际价值,协商确定。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也须双方协商一致才予适用。
(2) 保险金额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一般不允许超值保险。
(3) 防止
道德危险的发生。海上保险合同是对被保险人的保险
保障措施,并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4)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险合同予以限制。
限度
保险人在运用
补偿原则时,应掌握几个限度:
经济补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以
保险金额为限,以
保险利益为限。此外,补偿原则还有
分摊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
委付原则等派生原则。
在
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
保险事故获得超额赔偿,因此采用顺序、限责和分摊等原则。
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
保险金以后,在
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时,将保险
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
法律行为。
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因为委付包含着全额赔偿和转移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义务双重内容,所以必须在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才能适用。
2、委付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要求。被保险人要求委付必须是针对
推定全损的保险标的全部,如推定全损的一艘船舶、
一批货物,不得仅就保险标的的一部分申请委付,对另一部分不适用委付。如果同一
保险单上载有若干种保险标的,其中之一产生委付原因时,则该种保险标的适用委付。
3、
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才有效。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4、被保险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的
委付申请。
5、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且不得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