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账”一词并不是会计学中的
术语,原因在于其的不规范性,但由于历史原因,为会计人员习惯性的使用。
1.确认某
会计要素会计科目的意思。比如,“挂
应付账款”,这里就是指确认为应付账款的意思,也就是,增加了应付账款。又如,“挂管理费用”,指确认为管理费用,即将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中,从而增加了管理费用。
2.应确认而不确认的意思,含有违规不处理的意思。比如,“亏损挂账”,这是一种明显地违反
会计制度的做法,它造成的后果在于隐瞒了企业的亏损情况,歪曲了企业的实际经营成果和
财务状况,导致财务报表局部或整体的不可信,从而影响决策者做出正确的决策。
预收账款是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贷款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
负债。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
预收账款的核算应视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
预收账款比较多的,可以设置“
预收账款”科目;预收账款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直接记入“
应收账款”科目的
贷方。单独设置“
预收账款”科目核算的,“预收账款”科目的
贷方,反映预收的货款和补付的货款;
借方反映应收的货款和退回多收的货款;期末
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清的
预收款项借方余额反映应收的款项。
1、非主观故意行为。部分企业尤其是工业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到
预收账款、发出货物后未将全部货款结转销售收入,未能及时足额
纳税;以上偏差并非企业故意偷逃税款,主要是
会计人员对税法的学习和理解不够,或误将预收账款结算方式当作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进行账务处理,或认为没有收到全部货款及开具发票就可以不记收入而未结转销售收入。
会计人员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时间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会计人员过多的从
会计制度角度,考虑
谨慎性原则,强调所有权的实际性转移,而忽视税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实现就应纳入收入,缴纳税款,混淆“
预收账款”、“分期收款”等结算方式,将本应属于收款在前,发货在后的预收账款误按分期收款进行账务处理。
2、存在主观故意行为。纳税人
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某一时间
贷方余额为较大。该企业经营产品属于非紧俏商品,基本上是买方市场,购货单位先付款后提货的可能性较小,故检查重点放到“
预收账款(
暂收款)”账户。此账户反映某一时间段
贷方发生额比较频繁,故通过抽取调阅发生额较大的
凭证详细检查。经查阅其业务日报表和销售部门的发货记录,发现付款单位已将货提走,但发票未开,从而确定为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只是部分余款未结。经过逐项核实,发现该企业将销售货款挂“
预收账款”,未转入“
商品销售收入”,少报销售额,不缴或者少缴纳税款。
另外,部分纳税人滥用
收入确认要件,故意推延纳税时间。如有的企业利用甲方因整体交付和付款计划安排而不及时索票,滥用
收入确认要件,以未验收而不满足合同确认的所有权转移,推延纳税时间。如电力行业,甲方付款有一定的付款时间规定。根据行业惯例,要5年后才付款,设备供应商也按照5年确认收入,而电站投入商业化运作一般只需要3年时间。这样会面临涉税风险,应当从实质上把握
预收账款确认收入。
应税收入长期挂“
预收账款”,在税务机关的检查中是经常遇到的。对此税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注重审核账簿与查看实物相结合,掌握货物发出的具体情况。
例如,A公司预付30%价款,款到发货后付50%,安装调试后付16%,开出全额发票后再付4%.实际运作上,税务机关实施检查时,B公司已全部发货,收到了该集团公司的收条,且收到80%的货款。现行
会计制度规定,
预收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方预收的定金或部分货款,货物发出时确认销售收入。对于B公司提出自己销售的货物属于大型设备,应当在完成安装后才算是发货这一情况,经过稽查人员外调,当时,B公司发货后已完成安装任务,A公司打了收条证明收到了货物,尽管双方因对
产品质量有争议,但并不影响货物所有权在发货时就已发生转移这一事实。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B公司受到了补税、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