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公司
由原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和原半山区人民检察院合并成立,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于1990年5月。
检察院简介
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于1990年5月,由原拱墅区人民检察院(重建于1978年8月)和原半山区人民检察院(重建于1980年6月)合并成立。该院原座落于湖墅北路珠儿潭巷10号,2003年10月迁入拱墅区台州路1号。
该院设有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等领导机构,内设13个职能部门,分别为: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反贪污贿赂侦查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科、预防科、祥符检察室、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行政装备(技术)科。现行政编制75人、事业编制5人,2008年在职公务员64人,事业人员4人。内有高级检察官16名,一级检察官11名,二级检察官12名,三级检察官3名,四至五级检察官10名。
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对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主要职责
(一)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受理单位、公民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三)依法对辖区内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依法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和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本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四)对辖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五)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与经济审判、行政诉讼和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及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七)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实施法律监督,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八)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开展行业系统及重点工程等专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九)承办检察机关检察技术信息工作,物证、书证的检验、鉴定、审核工作和视听资料的收集、提取、固定、运用工作。
(十)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建议意见。
(十一)根据《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对检察干部和司法警察的管理、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本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人大和上级检察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所获荣誉
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该院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04年被评为省级先进检察院;2005年被团省委、省检察院授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2006年2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2008年先后被省检察院评为二级规范化检察室、省级文明接待室;反贪局2002年来连续4年被省检察院记集体二等功;反贪局办理的2件职务犯罪案件被省检察院评为精品案件;2006年公诉科被市检察院荣记集体三等功;2008年省检察院评定监所科为二级规范化检察室;控告申诉接待室被授予省级文明接待室;先后有1名干警被评为杭州市劳动模范和杭州市“十佳检察官”、1名干警被评为杭州市“十佳优秀公诉人”,2名干警被评为杭州市第一届“十佳公诉新秀”;1990年以来先后有5名干警被市院记个人二等功,11名干警被市院记个人三等功。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9-27 10:26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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