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私造的寺院。
宋应麟《杂识》“私造者为招提、若兰,杜枚所谓山台
野邑是也。”源自
梵文Caturdeśa,意译为四方(catur是四,deśa指场所、地方、 国土等),指寺院。
1、音译“佳拓斗提奢”,省称“拓提”。但在汉字传写过程中,因形近而误写为“招提”。于是四方僧称招提僧、四方僧之受施物称招提
僧物、四方僧之住处称为招提僧坊。北朝
魏太武帝于始光元年(四二四)
造立伽蓝,名之曰招提,国人遂以招提为寺院的别称,此称呼亦传至
韩国和
日本。
《旧唐书·武宗纪》:“寺宇招提,莫知纪极,皆云构藻饰,僭拟
宫居。”
(参阅唐玄应 《一切经音义》卷十六、《翻译名义集·寺塔坛幢》。参见“
拓提”。)
2、招引提携。明·
李贽 《与耿司寇告别书》:“公今宦游半天下矣,两京又人物之渊,左顾右盼,招提接引,亦曾得斯人乎?”
梵语 catur-dis/a,
巴利语 catu-disa。音译拓斗提舍。又作招斗提舍。意译四方、四方僧、四方僧房。即指自四方来集之各方众僧(即招提僧)均可止宿之客舍。故为僧团所共有之物,可供大众共同使用者,即称为招提
僧物,或四方僧物。
据玄应音义卷十六记载,
梵语catur-dis/a,音译拓斗提奢,略作柘提,一般皆以拓、招字形近似而讹作招提。另据
续高僧传卷二达摩笈多传、慧琳音义卷二十六等载,亦有将招提二字之义解为:招,即招引;提,即提携,此说更见谬误。又据
慧琳音义卷四十一载,制底(梵 caitya),古称支提、招提;此系误将招提与制底混同,故其说亦谬。(
悲华经卷八、五分律卷九、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下二、
大宋僧史略卷上、释氏要览卷上)p3261
(术语)具名拓斗提舍,梵音Caturdes/a,译曰四方。谓四方之僧为招提僧,四方僧之施物为招提
僧物,四方僧之住处为招提僧坊。魏太武造
伽蓝,以招提名之,招提二字,遂为寺院之异名。
增一阿含经十四曰:“毗沙鬼白世尊曰:我今以此山谷施招提僧,唯愿世尊为之受之。”
悲华经八曰:“比丘比丘尼无惭无愧,或断招提
僧物,断现前衣服饮食
卧具医药。”玄应音义十六曰:“招提,译云四方也。招,此言四。提,此言方。谓四方僧也。一云:招提者讹也,正言拓斗提奢,此云四方。
译人去斗去奢。拓,经误作招。以拓招相似,遂有斯误也。”
涅槃经十一曰:“招提僧坊。”慧琳音义二十六曰:“招提僧坊,此云四方僧坊也。”名义集七曰:“后魏太武始光元年造
伽蓝,创立招提之名。”比丘尼钞中上曰:“拓斗提奢,隋云四方。但是僧处,旧
拓提者讹略也。昔人去斗除奢,
拓复误作招。以拓招两字,形滥相似,致久来误矣。”
指为四方僧众所设之客舍。音译具云“拓斗提奢”或“招斗提舍”,或意译为四方僧房、四方、四方僧。关于“招提”一词,《慧琳音义》卷二十六云(
大正54·476b):“招提僧坊,古音云供给客僧之处也。即以招引提携之义故也。亲曾问净三藏,云招提是
梵语,此云四方僧房也。”然《续高僧传》卷二《达摩笈多传》云(
大正50·435a):“云招提者,亦
讹略也。世依字解,招谓招引,提谓提携。并浪语也。此乃西言耳。正音云招斗提奢,此云四方。谓处所,为四方众僧之所依住也。”《玄应音义》卷十六亦云:“招提,译云四方也。招,此云四;提,此云方。谓四方僧也。一云招提者,讹也。正言柘斗提奢,此云四方。译人去斗去奢,柘经误作招。以柘招相似,遂有斯误也。”因此,“招提”应为讹误之语,其正名应为柘斗提奢。
又,《慧琳音义》卷四十一(
大正54·581c)云:“制底,
梵语也,古释或名支提,或曰招提。”此系将招提与制底(caitya)混为一谈,亦属不正。
依《
大唐西域求法高僧传》卷上所载,
义净三藏西游
印度时,中印度有为睹货罗国僧所建的健
陀罗山荼寺、为
迦毕试国僧所建的窭拏折里多寺等招提。另依《高僧
法显传》《
于阗国》条所载(
大正51·857b):“作四方僧房,供给客僧。”可知西域地区的国家,也设有招提,以便利往来于
中国、
印度的僧侣。此外,《高僧传》卷八《慧集传》载有梁京招提寺、卷十二《
慧绍传》载有宋临川招提寺,而《续高僧传》卷二十八《慧恭传》载有隋
益州招提寺。后世禅宗盛行后,对于
客僧居住的寺院,则称为“十方刹”,并不是称为“招提寺”。至于
日本·天平宝字元年(757),依唐僧
鉴真奏请,在
大和所建的
唐招提寺,也只徒具名义而已,并非真是供远地客僧居住的客舍。
汉译佛经中的招提,除前述指四方僧舍之用例之外,另有如《增一阿含经》卷十四《高幢品第二经》(
大正2·616b):“毗沙鬼(中略)白世尊曰:我今以此山谷施招提僧,唯愿世尊与我受之。”以及《大比丘三千威仪经》卷上(
大正24·918b):“不应着
僧伽梨,有三事:一者作塔事,二者作招提僧事,三者作比丘僧事。”等用例。此时的“招提”,则意为“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