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权
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
承包经营权是公民个人或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于集体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权属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其性质是:(1)承包经营权是以承包合同为根据而产生。(2)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发包人一般是集体经济组织或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方一般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3)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由承包合同确定,一般只有占有、使用、收益权,而没有处置权。(4)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财产权,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期一届满,承包经营权消灭,承包经营人应将承包财产返还发包人。(5)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国营、集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所有的土地、山岭、森林、草原、水面、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规定简介
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所享有的生产经营和收益的权利。确立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用法律形式承认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保护承包经营人从事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从而巩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和推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承包经营权是承包经营责任制在法律上的反映。
权利特征
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在法律上具有以下特征:
1、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和集体。在承包经营权关系中作为发包人的是集体组织,而承包人是集体组织成员。通常是农民通过与自己有隶属关系的集体组织签订承包合同。
2、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源或是国家所有集体使用的土地等资源。这些客体除了土地外还包括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
3、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须依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经营人就承包经营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财产协商一致,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承包经营权的范围、内容等都是由承包合同确定的。承包合同成立以后,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合同规定的具体权利,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4、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对承包客体的生产经营和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权由于是一种在他人所有物上建立起来的一种权利,因而其权能就不完整,而属于一种限制物权,只具有生产经营和收益的权利,承包人不享有处分经营财产的权利。
承包合同成立以后,发包人要将约定的财产交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开始对土地等生产资料行使生产经营权。承包人有权合理地充分使用承包的财产,他可以根据承包合同自行决定生产计划和农作物布局。有权自主地分配劳动力,组织家庭内部成员的劳动协作,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的经济效益。对通过使用承包财产所取得的合法利益收入,承包人享有收益权。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所得的全部劳动成果,除上缴国家税收和集体提留部分之外,剩下的归承包人所有和自主支配。
注意问题
承包人在行使承包经营权时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须合法。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须发包人和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合同须明确规定承包项目的名称、座标、数量、质量和用途;承包期和起止时间;承包项目的使用方向和投入产出指标;发包方提供的生产条件,资金和服务项目及服务收费标准;对所承包的生产资料的使用,维护要求以及考核和奖罚措施;承包方应交付的承包金;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指标的条件和办法;违约责任等。
承包合同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写成文字即可成立,凡依法成立的承包合同受法律保护,但下列承包合同无效:①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承包合同;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承包合同;③违背民主议定的承包合同;④采取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承包合同;⑤发包人无权发包的承包合同;⑥承包人私自转让、转包承包合同以及转包渔利的。
2、承包人在行使承包经营权时,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全面完成各项承包指标,接受集体经济组织的必要指导和管理。承包人在承包期间,除按约定全面认真地完成各项承包指标外,还应当注意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承包土地不得破坏地力;承包山林不得乱砍滥伐;承包果园不得为短期收益而破坏果树的长期生长。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搞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发包人劝阴无效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加倍赔偿,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承包人不得擅自将承包合同转让或转包给第三人。转让是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承包人将承包合同转让给第三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合同的生产经营等内容,否则转让无效。转包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发包给第三者,由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向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履行,再由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发包人履行合同的行为。转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合同的生产经营等内容,否则转包合同无效。
4、承包人不得转包渔利。承包人承包后自己既不从事经营或生产活动,又不承担任何风险,坐收“管理费”或者高价转包的,属于转包渔利。如果转包的价额超出承包价额,而其超出部分大致接近于承包人的投资,加上由于投资应当获得的正常利润,可以视为合理;如果悬殊过大,则应作为转包渔利论处。转包渔利部分应当收归集体或追缴国库。
表现形式
实践中侵害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主要有:一是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内,发包人任意毁约或有关行政部门违法干预造成毁约,使承包人不能行使承包经营权。二是第三人侵犯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妨碍其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
保护方法
处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应当发挥有关农村基层组织以及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的作用,绝大多数纠纷可以由它们调处。当事人不服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有些农村承包合同的履行因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季节性很强。因此,人民法院对此类合同纠纷要及时立案,尽快审理,必要时可裁定先行恢复生产,然后解决纠纷。
对于因发包人任意毁约或有关行政部门违法干预造成毁约而引起的纠纷案件,当事人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以维护原合同的效力为原则。承包人要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发包方毁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因行政部门违法干预而毁约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先由发包方赔偿,再由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发包方无力赔偿的,如果承包合同尚未到期,可以按赔偿数额抵除承包人应上交的承包金额;如果承包合同已经到期,可适当延长承包期,并在承包期内按赔偿数额抵除承包人应上交的承包金额或者延期给付赔偿金。
对于第三人侵害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例如向承包人非法摊派、乱收费、强要请吃、侵占承包人的财产等,承包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对于哄抢、偷盗、毁苗、投毒、砍伐林木、威胁、勒索钱财和破坏生产设备,严重侵害承包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相关简介
农村承包经营
农村承包经营是公民以户为单位与集体组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集体组织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和大型生产资料等授权给农户承包经营,农户按照承包合同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
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包括: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自主支配自有资金的权利、购置生产资料的权利、在完成国家定购合同任务后自主销售农产品的权利、签订经济合同的权利、请求国家机关保护其承包经营权的权利等;农户负有履行承包合同的义务、服从集体组织依法进行的统一管理的义务。
农村集体组织享有承包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生产资料的发包权、为农户经营提供统一管理和服务的权利、税费提留支配权、承包合同监督管理权等;农村集体组织负有为农户经营提供统一管理和服务的义务,履行承包合同、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义务,不得侵犯农户的承包经营权的义务。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具有劳动权的属性,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集体组织不得拒绝其农户的承包。在不侵害集体组织全体农户的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经过村民大会表决通过,集体组织也可以将一定的集体财产承包给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或经济组织经营。国家也有权将国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生产资料承包给个人或经济组织经营。
国有企业承包经营改革
20世纪80年代,受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成功的启发,在政府的推动下,国有企业也开始进行承包经营改革。1986年,国务院决定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给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1987年,国务院决定将企业改革的重点放在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上,依据两权分离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1988年,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以国务院法规的形式将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确定下来。同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第4款也规定: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全国大部分国有企业实行了承包经营。承包经营责任制实际上是一种目标管理责任制,是将国家对国有企业发展的目标要求加以分解,以与企业经营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经营者按照承包合同自主经营,承包完成国家的目标和任务(即承包指标),国家对完成承包指标的经营者兑现约定的奖励和报酬。随着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不断完善,企业承包指标不断丰富,由最初的上缴利润指标、技术改造指标,发展到后来的经济效益指标、发展后劲指标、企业管理指标等综合指标体系。承包经营责任制能够较好地确定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落实企业的经营权,具有较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增强了国有企业的活力,推动了国有经济的发展。
到了20世纪90年代,股份制改革逐渐成为企业改革的主流,承包经营不再受重视。但实践证明,股份制对国有企业并非灵丹妙药,股份制改造并没有涉及公有财产经营的深层次问题,只是形式上的变革,没有解决好作为股东的国家和企业的关系。因此,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具有较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仍有大力提倡和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承包经营责任制和股份制并不矛盾,完全可以相得益彰。
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可以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是企业经营权的一种形式。在我国,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等经济组织还在其内部实行多种级别、从上到下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将经营活动中的责权利层层落实,取得了较好的经营效果。其发包方是经济组织或经济组织的下级单位,承包方为经济组织的内部经营单位或成员。承包方按照承包合同取得对特定国家或集体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承包经营权。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承包经营,承包方获得的承包经营权都是对国家或集体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具有物权的独立性和排他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和侵犯。其次,承包经营权既是承包方的权利,又是承包方的义务。承包经营权是实现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因此,它既是承包方对国家或集体所有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时又是对国家和集体应尽的义务,承包方必须依法正确行使。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3-08 18:48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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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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