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
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文书难于执行
执行难是指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文书难于执行。
主要危害
“执行难”的危害表现在:对当事人来说,不仅造成了直接损失,还造成了精神损害;对权力机关而言,其权威与尊严受到损害,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对法律的不信任会转嫁为对党和政府的失望,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
由此可见,法院执行工作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政治局面。
产生原因
(一)司法不公
因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的腐败和地方党政领
导人对于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和控制,
少数案件在审判阶段,
判决不公,
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近年来司法权越来越依赖于地方,审判人员往往被迫屈从于这些外来压力,在审判过程中考
虑许多非法律的因素。这类案件数量不多,但在执行中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二)法制观念淡薄
这一方面是我国人治的理念深厚,地方党政机关一些领导以权压法,以言代
法,非法干预执行工作。为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制定违反法律的规定或文件,或阻碍
和限制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行为,形成地方保护主义。
另一方面是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
突出表现在: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违法阻碍、抗拒执行;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无视法律尊严,有的甚至围攻、殴打执行人员,对执行人员进行非法拘禁,毁损执行公务车辆等。
(三)企业经营状况不佳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空前突出,经济生活中的深层次矛盾必然反映到执行工作中来。有的案件因为没有可执行财产,没法执行;有的案件因为触及到下岗工人的利益,为维护社会稳定,也不得不停止执行。
(四)强制执行法律不健全
有关执行的规定简单、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法律的空白多,漏洞多;对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执行程序缺乏全方位的严格的规范要求,执行人员、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在某些执行环节上的暗箱操作仍然存在。
法律法规
为破解“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拟出台一项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 此前,一些地方法院曾采取过类似措施。这次上升到出台司法解释的层面,可见最高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决心和力度。 但是,哪些属于“高消费”?怎样监督“高消费”?“高消费”又会面临什么处罚?……考虑到此举面临的种种问题,以及社会影响力,最高法院慎之又慎。
专家意见
2009年9月17日,在对最高院该司法解释的初稿征求法学专家意见时,法学专家从法律角度发表了各自不同的看法。 据最高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介绍,为破解“执行难”,最高法院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比如和公安部联合发文全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和银行联合限制其贷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限制融资增容等等。 俞灵雨说,这次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是为了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生活空间,使其为“老赖”行为付出代价。 对最高法院限制高消费的举措,法学专家大都表示认同。认为此举在当前有很强的针对性以及现实意义,有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 也有一些法学专家担心此举若实施不当,有可能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对于最高法院拟出台的这项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说:“由于财产登记等一些制度还没有建立健全,因此限制高消费一定意义上是宣示性的。但是,一旦被发现违法,就会予以制裁,让其付出代价。”
对于法学专家的意见,他表示将会认真考虑,并透露该最高院司法解释将进一步予以充分论证,包括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汤维建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教授汤维建担心这项措施实施过程中,有可能会超出一定界限,引发跟踪、监视,甚至发生暴力,直接上去抓现行等行为。“因此,这项措施应作为阶段性的、控制性的措施来实施。”汤维建说。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法学专家们对哪些“高消费”应予以限制发表了很多看法。 根据最高法院拟订的司法解释初稿,乘坐飞机,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高档娱乐场所消费,购买不动产、轿车,租赁高档写字楼,外出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都将纳入高消费的范畴予以禁止。
杨荣馨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教授杨荣馨建议把范围放宽,不仅对被执行人自己高消费,而且别人给被执行人出钱进行高消费的行为,以及以他人名义进行的高消费行为也应限制。他还建议将购买文物、字画等行为增加进来予以限制。
江伟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教授江伟持有不同看法。 “法律规定一定要和社会生活对应起来。”江伟教授说:“所谓高消费,就是日常生活中的吃喝住消费,应当从群众的反映出发来加以规定。至于租赁高档写字楼等,应界定为从事经营活动,对此限制无意义。”
肖建国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教授肖建国也认为,限制高消费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减损。但买房、租赁高档写字楼等行为,还可能使财产增加,从而有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
陈桂明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教授陈桂明则认为,从法学角度讲,限制高消费是一种间接执行的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就是限制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等让其感到痛苦,达到主动履行的目的。 “从立法目的角度讲,应该对买房子的行为予以限制,目的就是为了让被执行人感到痛苦,从而主动去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陈桂明说。
破解办法
为破解“执行难”,最高法院拟出台一项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此前,一些地方法院曾采取过类似措施。这次上升到出台司法解释的层面,可见最高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决心和力度。但是,哪些属于“高消费”?怎样监督“高消费”?“高消费”又会面临什么处罚?……考虑到此举面临的种种问题,以及社会影响力,最高法院慎之又慎。 按照常识,法院裁决了,败诉的一方应该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但现实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往往形同一纸空文,败诉的一方往往赖账不还,根本不把法院判决当回事。法院执行起来那是相当的难,败诉了的一旦成了“老赖”,那就成了爷,胜诉的奈何不得,法院也无可作为。可以说,“老赖”不除,不仅无法构建和谐的信用社会,也使法律的严肃性受到了挑战。 治“老赖”,以往有过曝光、监控、限制等一系列举措,可惜收效甚微。此番最高法拟对“老赖”实施“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法治决心和善意都可圈可点。不过,正如诸多法学专家所担心的那样,现在连“高消费”的定位都还是一团混沌,又怎么去限制?而且,即使明确了什么是“高消费”,又如何去监督“老赖”的“高消费”?反过来假设,要是这些“老赖”都不“高消费”了,欠的债又该怎么办? 这些“问号”不能释疑解惑,限制“高消费”就变成了一句空话。就连最高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也认为:“由于财产登记等一些制度还没有建立健全,因此限制高消费一定意义上是宣示性的。”
对法院而言,治理“老赖”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执行来确保法律的严肃和威严。如果“老赖”们无法做到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方式予以解决。其实公众心知肚明,如果法院真有执行的决心,将执行进行到底,“老赖”们一个都赖不掉。但一些法院往往重的是审判的程序和结果,并不重后续的执行。宣判后的事情,并不太热心去管去问。须知,对我们这样一个行进中的法治国家而言,由于缺乏成熟的社会信用机制的支持,法院执行比法院判决还要重要。而恰恰是在执行环节,法院的力道相对孱弱,这才是“老赖”盛行的主因。
正本方能清源。在我看来,治“老赖”的宏观举措在于涵养全社会的法治素养和信用意识,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治理“老赖”的现实之策,就是各级法院改变重审判轻执行的机制弊端,强化执行力度。否则,如果机制不更新,用一些华而不实的措施去治“老赖”,终究是隔靴搔痒。
浙江省
2009年10月针对当前“执行难”问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加强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可以通过公布被执行人信息、限制出境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但是,浙江省民事生效裁判的自动履行率偏低,70%的案件要进入执行程序;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中,70%需要强制执行。而且被执行人拖延、抗拒执行等现象则日益增多,依靠法院自身加大执行工作力度,难以有效化解执行难。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指出,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时收押被司法拘留人员。根据法院依法出具的文书,有关部门须停止办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手续或限制其出境。对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公安机关迅速出警,依法处置。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法院可以依法在征信系统记录或者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积极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融资、投资、经营、置产等活动,要依法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促使其自动履行。
内蒙古
2017年3月,内蒙古打出破解执行难的组合拳。
2016年以来,集中执行行动在内蒙古全面开花,全区依法判决拒执罪62人、司法拘留1.2万人次,形成了“围剿”老赖的高压态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主动和解的情况明显增多。
2016年中秋节期间,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将112名老赖的照片,通过社交平台和街边大屏幕展示。该院执行局副局长刘峰说,第二天就有人给他打电话,说他们之前只是被限制高档消费,但照片公布后被亲友追问,十分狼狈。很多人当日就履行了义务。
经过一年的执行攻坚,2016年内蒙古各级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1万余件,执结17万余件,同比上升100%;执结率84.23%,同比上升23.52个百分点;执结标的额逾600亿元,同比上升141%。内蒙古正在探索相应的改革措施。一是按管理、协调、指挥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全区三级法院执行指挥体系,并通过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等解决消极执行和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二是探索建立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分权制约机制,强化执行监督,确保执行工作不走偏、不走样。三是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实行“一案一账号”案款归集管理,形成执行案款流转与发放的透明高效、全程留痕、全程公开,彻底清理执行工作的灰色地带。
加强治理
2024年3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久久为功解决执行难。注重区分失信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能”。对有能力履行却恶意逃避、抗拒执行的,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最新修订时间:2024-03-08 09:27
目录
概述
主要危害
产生原因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