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实亦称“首实”、“手实状”、“手状”。(1)唐、宋编户呈报户口资产的文书,政府编造户籍的根据。令民呈报户口资产的规定由来已久。秦始皇“令黔首自实田”,即令民自报田亩数额,唐手实均以户主名义呈报,由里正征集。申报手实时间一般与编造计帐,户籍的年月一致。手实内容为各户之家口、年纪、田地等项。宋承唐、五代之制、行“手实法”,凡造五等籍,予以示民,令民依式为状,纳县簿记。宋代手实申报的项目极为广泛,烦琐。扰民太甚,后遂废止。(2)一些官吏所写的牒状也可称为手实。
手实是唐宋时在基层官吏监督下居民自报户内人口﹑田亩以及本户赋役承担情况的登记表册。在唐代﹐它是制定
计帐与
户籍的主要依据﹐每年填报一次。吐鲁番出土有这种手实的残件。根据这些残件﹐知唐代手实的内容大体分为三大部分:根据现状具户主姓名及户内所有良贱人口﹐注明年龄﹑性别﹑身份﹐并根据貌阅结果注上
三疾(残疾﹑废疾﹑笃疾)或改正年龄疾状等情况。在
均田制下当户“合受田”总数及已受﹑未受亩数。已受田则分段记载其亩数﹐所在方位﹐所属渠名﹐及各段田地的四至﹐并区分口分﹑永业﹑园
宅地。 户主的保证辞﹐都作“牒被责当户手实具注如前﹐更无加减﹐若后虚妄﹐求依法受罪﹐谨牒”。
唐代民户户口和占有土地的实况记录。唐制每三年编造
户籍一次。地方平时每年把人口及其所占田亩据实造册,再据此编成
计帐,送州申报尚书省,作为全国
户籍的底本。长庆四年,元稹在
同州采取整顿赋税措施,令百姓自报,称“
自通手实状”。宋吕惠卿行
手实法,时亦称“ 手实 ”。宋
苏轼 《吕惠卿责授节度副使》:“手实之祸,下及鸡豚。” 宋 苏辙 《民赋叙》:“ 熙宁中
吕惠卿复建手实,抉私隐,崇告讦,以实贫富之等。”参阅《
新唐书·食货志一》、 唐元稹 《
同州奏均田状》、《
宋史·食货志上五》。
这显然是依照一定格式由户主亲自据实填报﹐所以称为“手实”。但是居民并非都识字能书﹐其中有的必然是里正或
书手根据本人口述﹐代为填报。而且县府还派有巡人(又叫“巡儿”)监查﹐遇有不填报户口或外来流散人员﹐便要拘留审问。每户手实原件应是一张一张的纸片﹐然后按乡﹑里黏连成卷﹐为每年造乡帐﹑
计帐以及每三年一造的
户籍提供依据﹐用毕仍然要保存十五年﹐以备查核。据吐鲁番出土的贞观﹑载初年间手实﹐知唐初严格执行了手实自行呈报之制。
安史之乱后。这种制度受到破坏﹐敦煌所出《唐大历四年(769)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的骑缝处标“手实”字样﹐而形式与正式
户籍无异﹐并无各户户主的保证辞。可见它已是由里正﹑乡长等人所编制﹐没有经过自行填报的手续﹐与原来的意义有别。
北宋熙宁七年(1074)﹐
吕惠卿等鉴于五等丁产簿不实﹐免役出钱不均﹐请行
手实法﹐即令百姓自供丁口﹑资产实况﹐各户家产参照官府所定中价折算﹐不出租生利者以五折一﹐依官式并丁口写状申报。各县据丁口﹑财产总数和役钱总额﹐分摊各户应纳
钱额﹐公布于众﹐两月不讼﹐即定。隐寄财产许人告﹐以所隐三分之一赏告者。此制不久即罢。南宋宝祐二年 (1254)﹐曾在两浙﹑江东西﹑湖南为排定保甲而实行各州军民户自报实占田亩数的“
自实法”﹐亦称
手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