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补充税又称纯利税 。此税项设立的目的 ,是要使税务更为公平和均等 , 符合不同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所得补充税的征收对象是所有个人或团体,不论其住所或总行设在何处,而在本地区从事工商业或工作所取得的总收益。
澳门所得补充税又称纯利税,此税项设立的目的,是为着使税务更公平和均等,以更符合不同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所得补充税收在1988年为14100多万澳门元,增长35%;1989年收入16600多万在澳门元,增长80%;1990年收入25800多万澳门元,增长55%;1991年收入27000多万澳门元,增长4%;1992年收入33900多万澳门元,增长26%。政府机构、公益团体、宗教团体和互助团体所得的利润收益免征纯利税。
按照纳税人申报的方式,所得补充纳税人可以分为A、B两组。两组原则上由纳税人自由选择采用,但
资本超过100万澳门元或连续3年盈利额均在50万澳门元以上的
纳税人,将不在此限,必须硬性被编入A组。A组纳税人指具有完善的会计制度,聘有会计师或核数师代其核数报税的个人、团体。A组纳税人应于每年6月份内将过去1年的收益、成本支出及盈利情况,详细向财政司申报,财政司将据实际纯利进行课税。
除A组纳税人以外的,自行申报所得补充税的纳税人全部归入B组纳税人范围内。此组特点是毋须聘有会计师或核数师核数报税,但须于每年2月及3月份向财政司递交1份简明的申报书,然后由财政司按当年的经济环境、该业的景况及店铺的大小、位置等情况综合估算其所得利益,按所得
利润收益,由2万至30万澳门元以上,分16级计税,整数部分税率由2%至15%,余下部分
税率由3%至28%不等。 A、B两组纳税人的最大分别是:A组有会议师或核数师作中间人,财政司必须根据税例执行工作,不得无故增减纳税人所申报的数字。换言之,必须按纳税人申报的纯利数字征收税款,但被查出有欺诈行为的不在此限。B级则由财政司的评税委员会评估,纳税人必须要有十分充足的证明,才能向财政司提出申驳的请求,且不一定会被接受。所得补充税在每年的9月及11月份两期缴交,如纳税人认为评定不正确,可在收到评税通知书后20天内提出申驳。
所得补充税收在1988年为14100多万
澳门元,增长35%;1989年收入16600多万在澳门元,增长80%;1990年收入25800多万澳门元,增长55%;1991年收入27000多万澳门元,增长4%;1992年收入33900多万澳门元,增长26%。政府机构、公益团体、宗教团体和互助团体所得的利润收益免征纯利税。
每两万澳门元为一个级别递增,直到30万
澳门元以上。各相应的税率,即由最低的2%,上升到最高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