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primary registration of estate title),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上,新建成的
房屋权利人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县级以上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权属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的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七)其他必要材料。”和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
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
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和第八十四条“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
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