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是指负有救护治疗责任的军职人员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
属军人违反职责罪。本罪的基本特征:
①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战时的救护秩序。犯罪对象为危重伤病军人。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指医务人员正在履行救护治疗职责。“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指根据伤病军人的伤情、病情,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医疗单位的医疗条件及当时的客观环境等因素,医务人员能够给予救治而拒绝提供必要的抢救、治疗。
③犯罪主体为正在履行救护治疗职责的医务人员。
④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违背了医务人员职责,破坏战时救护秩序,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严重情节”,指挟嫌报复拒不救治的,拒不救治重要伤病军人的,煽动其他医务人员共同拒不救治的,引起官兵强烈义愤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发布者: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编审室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0-12-26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29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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