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是指负有救护治疗责任的军职人员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
行为。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
军人的行为。“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指医务人员正在履行救护治疗职责。“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指根据伤病军人的伤情、病情,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医疗单位的医疗条件及当时的客观
环境等因素,医务人员能够给予救治而拒绝提供必要的抢救、治疗。
④主观方面是故意,即
明知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违背了医务人员
职责,破坏战时救护秩序,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
严重情节”,指挟嫌报复拒不救治的,拒不救治重要伤病军人的,煽动其他医务人员共同拒不救治的,引起官兵强烈义愤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