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互相认可的行为关系。
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
成本。
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及
经济和
社会关系。由以下
定义可知,产权的意义和最大作用就在于为
经济活动提供成本约束,相当于对
经济主体本身的约束,也是一种内在的硬约束,随着产权的确立,其
财产边界、成本边界和收益边界也随之明确了,从而才能够对一项经济活动的成本与
收益进行比较。正是通过这种比较,行为人才能正确地在感性和
理性方面充分
认识稀缺的
社会资源的
价值,才会最大限度地节约
资源和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才能使私人的收益和成本比率与
社会的收益和成本比率最大限度地吻合,社会总体的
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也才能够成为可能。
但一味地追求产权的清晰,从历史、经济和实际可操作性来讲都不一定是可行的。产权的清晰有助于
控制社会总成本,降低交易成本,但过分洁晰的
产权界定反而会引起交易成本的上升,例如,
公共绿地上的果树的果实的归属权,强调其产权所带来的收益还不如对其实施产权界定和监督管理的成本高。因此从
效率的角度出发,产权的清晰是有
费用边界的,
需要考虑成本要素。用
诺思的话来讲,在分工收益与分工成本之间不断发生的
冲突,不仅是
政治、经济实绩核心,也就是说交易成本既是
产权清晰的结果,又是产权形成、
交易和变更的原因与动力,即
制度变迁的动力。
总而言之,
产权制度的出现强化了成本约束,但也同时增加了交易的
成本即
交易费用。当由成本约束导致的要素利用效率提高带来的收益不及不断增加的交易费用时,可以采用相对模糊的产权制度安排,这说明过度清晰的,产权制度安排并非总是最优的。这一点对于我国当前的
国有企业之·:权改布具有非常熏要的
政策含义。一部分学者主张,国有企业
产权制度改革的惟一途径和方向就是
民营化,这也许在特定的条件下是可行的。但我们认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并不是彻底明晰化、民营化。就可以彻底解决我国
国有企业而临的种种困难和问题的。我们认为国有
企业产权制度变迁的方向和制度设计,不是彻底的完全的
私有化和
民营化,而是必须考虑
产权本身界定的成本和
收益的比较,特别是对各个不同
利益集团和整个社会的
总成本进行客观分析,并实施多元化、动态性和开放性的产权结构和
产权制度安排。
外部成本约束是指由于缺乏内在的成本约束和成本利用效率提高的约束,而通过外在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如
法律的、
行政的、
经济的手段对
经济行为建立起来的约束制度的集合。外部制度成本约束的存在价值就在于弥补内部成本约束(产权制度运行成本)的不足,对具有
外部性的经济活动和制度变迁产生有效的约束。比如,对那种
所有权与
经营权分离的制度和
委托代理制度变迁的成本约束。在
股份公司制度安排中,
经理对
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又对
股东大会(即全体股东的代表)负责的
制度,就强化了一个层次的对
股东权益的
责任,使得
经营者和所有者的
利益比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但同时这也存在一个成本与收益的问题。对于出资者而言,当然希望外部约束越严格越全面越规范越好;但对于经营者而言,若约束过于严格,就会使其
预期收益小于其应承担的责任,两者之间就会存在比较明显的
利益冲突,合作则不可能成功。而且若在制度的制定、监督、
管理和考核方面的成本大于由此产生的收益时,这种约束也是不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