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收益互换(Total Return Swap) 是指信用保障的买方在协议期间将参照资产的总收益转移给信用保障的卖方,总收益可以包括本金、利息、
预付费用以及因
资产价格的有利变化带来的
资本利得;作为交换,保障卖方则承诺向对方交付协议
资产增值的特定比例,通常是LIBOR加一个差额,以及因资产价格不利变化带来的资本亏损。
它是一种
柜台交易产品,它不能
证券化,也不能在
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通常互换的最短期限为3 年,最小
名义价值为1000 万美元。总收益互换的交易双方分别称为总收益操纵者(即是保护性买方) 和总收益接收者(即保护性卖方,也是投资者) 。操纵者拥有
风险性债权,并希望临时性退出
多头头寸;而接收者则愿意临时进入多头。通过互换,操纵者同意将债券在互换期内的所有息票支付的利息和因价格的变动而产生的
资本利得传递给
接受者。换言之,它相当于接受者临时拥有
标的资产,但不能转卖。接受者则同意支付确定的利率(如:LIBOR +
价差) 。
总收益互换是按照特定的
固定利率或
浮动利率互换支付利率的义务。在总收益互换中,
信用保险买方或总收益支付方将从
信贷资产或“参照
信用资产”处获得的收益全部转移给交易对手,即信用保险卖方或总收益接受方,而得到一个事先约定的利率回报,该利率可以是
浮动利率或者
固定利率。
总收益互换和
信用违约互换最大的区别在于,总收益互换不仅把
信用风险转移出去,而且也将其他风险,如
利率风险、
汇率风险等也转移了。如果由于信用事件而使参照
信用资产的
市场价值下降,那么
信用保险买方就会因
信贷资产市场价值的下降而遭受损失。但它在
互换合约中所获得利率收入就有可能大于其支付的总收益,于是两者的差额便可以被用于冲销它在
信贷市场上的损失。
例如,一家银行以利率12%贷款给某企业20亿美元,期限为5年。如果在
贷款期限内,该企业
信用风险加大,银行将承担贷款
市场价值下降的风险。银行为转移这类风险而购买总收益互换,按该合约规定(以一年为支付期),银行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以
固定利率为基础的收益。该支付流等于
固定利率加上贷款
市场价值的变化,同时,信用保护卖方向银行支付
浮动利率的
现金流。当合约规定
固定利率为15%以及
浮动利率这时为13%,在支付期内贷款
市场价值下降 10%,那么银行向交易对方支付的现金流的利率为15%-10%=5%,从交易对手处获现金流的利率为13%。交换现金流后这笔收入可以用来冲销该银行在信贷市场上的损失。但是,总收益互换存在
利率风险,如果
浮动利率大幅度下降,那么互换后的现金流会受到极大影响。
总收益互换在不使协议资产变现的情况下,实现了
信用风险和
市场风险的共同转移,其结构。无论在
信用违约互换中,还是在总收益互换中,风险的承担者都无须增加自己的
资产负债表规模,而是作为
表外业务加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