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然因果关系
法律术语
必然因果关系,是法律术语,刑法学界关于犯罪因果关系的学说之一。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地引起和被引起的联系。
内容
此说认为,刑法中只有必然因果关系一种形式,偶然因果关系是不存在的。在必然因果关系以外有关联的事物或现象叫做条件,因而只有内在的必然联系,才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刑法因果关系在学理上分类的一种。
特征
指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内在的合乎规律的联系。这种因果关系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通常情况下,一种行为的实施直接造成危害结果,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必然的。比如甲以刀砍乙的头部,乙的死亡则具有必然性。因为以刀砍任何人的头部,在通常情况下,都会直接地造成人的死亡结果的发生。这种因果关系是显而易见的。
(2)客观上虽然已经存在发生某危害结果的危险,但这种危险变成现实,即导致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的行为决定的。比如一个得了不治之症、已经面临死亡威胁的人,被人用注射毒剂的方法杀害。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害者不被害也会死亡,但他的死亡毕竟是由于被注射了毒针,而不是因为疾病。因此,注射毒针的犯罪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之间的关系是必然因果关系。
(3)某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并不能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但是特殊的条件下却会必须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比如行为人若向某健康人胸部打两拳,是不会造成什么危害结果的,但如果是向一个患有胸腺淋巴体质病的人胸部打两拳,致其病发身亡,这时的打击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就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4)某种行为造成了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现实条件,加上被害者的行为而引起了某种危害结果。这种现实条件,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可以转化为原因。比如某菜园的护园工,为了防止丢菜,在菜园周围私自安设电网,恰遇一过路人经过此地,触电身亡。这表面上看来,过路人的死亡似乎有偶然性,但他之所以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私设电网,致使被害人触电,即受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通电行为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因此,这仍是必然因果关系。
(5)几种危害行为共同构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其中每一危害行为都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例如,某煤矿瓦斯观测员甲某,擅离职守。造成瓦斯超限未被及时发现。队长乙某又违反“非放炮员不准放炮”的规定,也不坚持检查瓦斯的制度,结果造成瓦斯爆炸的重大事故。这里,甲、乙两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均具有必然联系。
(6)几种危害行为中,每一危害行为不能单独造成某种结果,但这些危害行为加在一起,就必然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例如,甲以杀害乙的故意,往乙的食物中投毒,但药量不足,不会致乙于死地。恰好丙也要谋害乙,也往乙的食物中投毒,其药量也不足以致乙死亡。但由于甲已投毒,使药量远到毒死乙的数量,乙中毒死亡。这里,甲、丙两人的行为互为补充,成为乙死亡的必然原因。
(7)共同犯罪中,每个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都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在共同犯罪中,几个罪犯从主观的犯罪意图到犯罪的行为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整体,所以他们的行为是造成危害结果的统一的原因。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1-07-19 15:24
目录
概述
内容
特征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