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院组织法
德意志帝国于1877年1月颁布的规定
德国法院组织法是
德意志帝国
于1877年1月颁布。共17章,204条。规定审判权只服从法律,由独立的法院行使,法官实行终身制。行使审判权的普通法院体系由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地方法院和帝国法院构成。
帝国法院为全德的最高法院,下设民事庭与刑事庭,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在此法之前,德国于1875年仿效法国法院的构成也建立了德国的行政法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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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12-10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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